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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遭遇“暴力運輸” 不應再被“冷漠賠償”

王佳寧
2017年02月22日21:56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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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觀象台:快遞遭遇“暴力運輸” 不應再被“冷漠賠償”

    近年來,快遞與我們的生活密切相關,而隨著快遞業的迅猛發展,當快遞給人們的日常生活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也引發了諸多問題。

  據《華西都市報》21日報道,一名收藏愛好者,通過快遞寄一件南宋雙魚瓷碗,與收貨方約定成交價為12萬元。可收貨時卻發現,原本完好的瓷碗已經破損。寄件人認為很可能是快遞公司“暴力運輸”損傷了宋瓷,要求給一個合理的“說法”。而快遞公司稱因為沒有保價,按行業規定最高也隻能賠償1000元。

  在快遞業務中,將郵件完好無損地送到消費者手中是快遞公司最基本的責任。如果因郵件在快遞途中丟失或損壞,那麼表明快遞公司未能履行職責,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換言之,快遞途中的郵件丟失或損壞,消費者要求快遞公司全額賠償,這樣的維權訴求理應得到支持與滿足。

  早在2011年12月3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就聯合發布了《快遞服務》系列國家標准,並於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快遞服務第3部分:服務環節》附錄A(規范性附錄)快件賠償規定的章節,明確規定了在寄遞過程中,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內件不符時,快遞服務組織應予以賠償,針對不同情況,賠償原則也做了相應的說明。

  至於有的快遞服務組織提到保價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對有關保價賠償限額問題作出了規定,但該條款的適用對象是郵政企業,即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由此可見,一般快遞公司作為私營企業並不能適用該條款。

  在此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快遞時需要注意以下三點:第一,在寄送物品時,一定要寫清楚物品的數量、規格、價值﹔第二,在簽收快遞時,一定要先驗貨后簽收﹔第三,遇到快遞損壞,應先投訴協商,解決不了,再行訴訟。

(責編:孫紅麗、伍振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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