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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水產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示范區請注意!這六類情形須警惕

2021年06月18日14:19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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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6月18日電 (王仁宏)據農業農村部消息,為規范國家級水產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示范區(以下稱“國家級示范區”)創建示范和監管工作,近日,農業農村部制定並印發了《國家級水產健康養殖和生態養殖示范區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對於列入國家級示范區名單的創建示范主體,農業農村部將在相關漁業項目資金安排上對其予以傾斜和重點支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漁業主管)部門應在相關農業(漁業)扶持政策和項目資金安排上予以傾斜和重點支持。

《辦法》強調,國家級示范區創建示范應突出綠色發展理念、完善基礎設施和健康養殖模式、依法規范管理,引導和帶動地方全面推進水產綠色健康養殖,提升水產養殖業高質量發展水平。

在職責劃分方面,《辦法》明確,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負責國家級示范區創建示范活動的總體部署,制定管理辦法、統一標識、創建標准和評價體系等,以及總體監管等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漁業廳(局、委),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以下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國家級示范區的創建備案、考核驗收、擇優報送、日常監管等工作。有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國家級示范區創建示范的組織申報和實施等工作。

在監督管理方面,《辦法》提出,國家級示范區實施定期復驗、工作檢查、年度考核、動態管理的監管機制。省級漁業主管部門依據《考核驗收標准》組織開展定期復驗,採取書面考核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每3年開展一次,考核結果應在考核完成1個月內,報送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國家級示范區每年至少開展1次工作檢查,農業農村部不定期組織開展交叉檢查和督查。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國家級示范區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報告於每年年底前,報送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特別注意的是,《辦法》強調,國家級示范區若出現發生重大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發生重大水產養殖污染環境事故﹔定期復驗不合格﹔年度考核報告建議調整出名單﹔群眾舉報或媒體曝光問題突出,經核實后確實存在產品質量和養殖環境等嚴重問題﹔有嚴重違規違法行為等六類情形之一的,經農業農村部審定后,將其調整出國家級示范區名單。

被調整出名單之日起6年內,省級漁業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其創建示范申請。

(責編:王仁宏、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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