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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釋24條被指存漏洞 為惡意舉債、訴訟背書

董柳
2017年02月23日20:22 |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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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婚姻法解釋24條被指存漏洞 為惡意舉債、訴訟背書

  如果你打算結婚,一定要先了解婚姻法,尤其是司法解釋“24條”

   原標題:和賭棍丈夫離婚后 竟“被負債”千萬元

  肇慶的阿玉(化名)最近很煩心。

  她爸爸有賭博的惡習,2010年年底父母開始分居,2012年3月,法院判決其父母離婚。

  但自2011年下半年開始,陸續來了一批債主到她家要債,起訴到法院的債務約達2000萬元,而阿玉母親對於這些債務並不知情,一時不知怎麼辦才好。

  這種離婚后“被負債”的情況,並不是個案。在一個名為“離婚被負債-婚姻24條”的QQ群中,許多人訴說著自己的經歷。“今天又來一個傳票,我快瘋了!離婚快一年了吧,突然冒出好多筆債務。”

  這個群裡的網友,把討論話題共同指向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以下簡稱“24條”)。

  A 離婚后背負千萬元債務

  肇慶的阿玉22日告訴羊城晚報記者,她爸爸是一家股份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賭博的惡習,曾因賭博被行政拘留,並在外包養情人,有私生子。2010年年底父母開始分居,2011年7月其父離家后不知所終,2012年3月,法院判決其父母離婚。但自2011年下半年開始,陸續來了一批債主到她家要債,債務累計約5000萬元,其中起訴到法院的債務約有2000萬元。“舉債集中在我爸媽分居期間,我媽根本不知情。”阿玉說。

  “離婚被負債-婚姻24條”QQ群中,當事人來自各行各業,都因為“24條”而被動負債、官司纏身,負債數額從幾千元到幾千萬元不等。

  B 到底什麼是“24條”

  被網友們討論的“24條”,即《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這份司法解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內容為:“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証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証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簡單來說,在婚姻裡,如果一方配偶背著另一方在外面打借條,即使另一方毫不知情,也需要共同承擔債務。

  C 夫妻共同債務案猛增

  “24條”引起了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的關注。

  他介紹,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數據,2013年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件,由數千件猛增至2萬余件,至2015年更急增到12萬余件。在配偶一方對惡意舉債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判定承擔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件比例也是逐年遞增。

  今年全國兩會召開在即,朱列玉表示,由於全國此類案件逐年高發,每年催生大量無辜受害人,他准備提一條關於修改“24條”的建議。

  “不少婦女無法搞清丈夫欠外面多少錢,離婚時卻要背負巨額債務。”朱列玉提出了一條具體修正意見,比如建議離異配偶隻應在分取共有財產范圍內對另一方的借款承擔連帶責任。

  深圳女子合理舉証 終於從債務中解脫

  深圳女子阿娟(化名)在離婚后,與前夫一起成為被告上了法庭,差點背上債務,所幸最終她從中解脫了。

  阿娟和大軍(化名)2011年登記結婚,雙方簽訂了婚前財產協議書,聲明兩人婚后用於各自名下經營活動的借款由各自承擔。2014年5月兩人的婚姻走到終點,離婚時,離婚協議書載明:兩人以各自名義的借款各自承擔,雙方無共同債務。

  然而,還是有債主找上來了。債主名叫阿美,她到法院起訴大軍和阿娟,要求兩人償還其借款本金24萬元及利息。借據顯示,大軍共向阿美借款39.7萬元,除已陸續償還的20.7萬元外,還有19萬元沒有償還。

  一審法院判決大軍償還阿美借款本金19萬元及其利息,阿娟應對其與大軍夫妻關系續存期間的借款本金18.51萬元及其利息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阿娟一直覺得“有詐”:她和大軍的婚姻僅維持了不到三年,她對債務完全不知情。而“債主”阿美是大軍的前女友。

  阿娟上訴了,她指出了大軍和阿美昔日的男女朋友關系及存在虛假借款的可能性,並對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進行了舉証。

  深圳中院審理認為,債務確實存在疑點。判斷債務是否系夫妻共同債務的前提,應當是對該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進行判斷。因本案証據能夠証明涉案債務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應依法認定為大軍個人債務。深圳中院終審判決大軍償還阿美借款本金人民幣19萬元及其利息,駁回阿美其他訴訟請求。

  涉“24條”的四種可能結果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婚姻家庭法律事務部主任吳杰臻昨向記者分析,當事人的官司一旦涉及“24條”,可能結果有四種。

  第一種可能性是在訴訟過程中,因涉及債務的証據存在嚴重漏洞,被法院認定為虛假債務。

  第二種可能性是法院機械適用“24條”的規定,判決債務人與其配偶共同承擔債務。

  第三種可能性是債權人放棄對債務人配偶的追訴。這類案件中,法官可能選擇做債權人工作,讓其主動放棄對不知情配偶的追訴。

  第四種可能性是法官審查全案証據,根據日常經驗法則,認為借款金額遠超日常生活所需,此時債權人若無証據証明該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債務人配偶知情,則判決為個人債務。

  “24條”的正反兩面

  惡意舉債、惡意訴訟

  朱列玉研究發現,涉及“24條”的案件,有不少都是惡意舉債、惡意訴訟。有一些前配偶勾結他人或者職業放貸公司,偽造巨額債務、形成惡意債權,鑽法律漏洞進行惡意訴訟,侵犯不知情配偶方的權益。被侵犯方舉証難度大,而惡意串通者卻能因此獲取巨額利益。

  防止轉移債務“鑽空子”

  當然,司法實踐中也不排除這類情形: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的債,若不被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麼配偶可以把借來的錢輕易轉移走並且離婚,然后稱這是對方的債務,自己不用承擔。“24條”可以防范該情況出現。

  就這種“鑽空子”的情況,朱列玉說:“防止借離婚躲債,可以有很多方法,不應採取婚姻債務捆綁的方式,在分取共有財產范圍內對借款承擔連帶責任及夫妻雙方簽字作為出借條件等方式足以防止借離婚方式避債。”

  羊城晚報記者 董柳

(責編:孫紅麗、伍振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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