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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50%調至75%

2017年05月17日08:32 | 來源:科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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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50%調至75%

  國外研發稅收政策比較

  企業主導的技術研發已然成為科研創新的主要力量,科技型中小企業是其中最有活力的群體。相比於大型企業,激勵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就顯得尤為重要。

  本報記者 何 亮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政策紅利我們已經享受4年,每年獲得近30萬的研發財稅優惠。”聽到研發稅收新政發布,黑龍江省東安橡膠集團有限公司的財務部長許麗梅在電話一端激情流露,“如果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比例還能提高,得到的實惠自然增多,作為科技企業群體中的‘嬰幼兒’怎能不歡迎這頓‘營養餐’?”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以下簡稱“三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將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隨后,三部委聯合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以下簡稱《評價辦法》),明確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評價條件、評價程序和評價管理工作。

  新政出台后,正式通過政策核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不僅能拿到更大的激勵紅包,還能獲得全國統一的身份名片。

  提高扣除比例,中小企業研發提升“獲得感”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基本政策原理是,通過降低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和相應稅負,從而降低企業研發投入的風險。企業必須產生足夠利潤,在此前提下,研發投入越大,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扶植的力度也就越大。

  在世界范圍內,科技型中小企業有兩個共同特點。一方面規模較小,另一方面處於創業初期,發展不成熟。這樣的企業,即便前期研發費用投入較大,但是市場規模小、利潤少、甚至長期虧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相對於大企業,“獲得感”大打折扣。

  科技部政策法規與監督司有關負責人在接受科技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通過調研和對地方加計扣除政策評估發現,由於研發費用本身的政策專業性比較強,項目管理、經費使用要求比較高,企業需要一定的人力投入或者委托中介機構的經濟投入。如果優惠力度小,小微企業沒有積極性,導致政策落地動能不足、政策落實效果不好。

  一組數據顯示,2015年,企業的研發經費投入佔全社會研發經費投入的76.8%。同年,全國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的企業數為5.36萬戶,優惠金額3035.46億元,約等於減免稅額758.86億元。

  “從總體上看,企業主導的技術研發已然成為科研創新的主要力量,科技型中小企業是其中最有活力的群體。相比於大型企業,激勵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就顯得尤為重要。”該負責人表示,“將科技型中小企業實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原先的50%提高到75%,目的是落實國家大力支持‘雙創’和發展新動能的總體部署,盡量加大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力度,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精准支持,激勵他們更多的去創新。”

  突出技術先導,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是前提

  要想實現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的提高,一個隱含的必要條件不可被忽視,即厘清哪些企業是“科技型中小企業”。

  此前,科技部曾規定企業申請“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需滿足的條件,各地針對享受優惠政策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也會有不同的要求,但全國並沒有統一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標准。此次《評價辦法》的出台,使得科技型中小企業有了統一的評價條件和辦法。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具體包括科技人員、研發投入、科技成果三類,滿分100分。企業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所得分值不低於60分,且科技人員指標得分不得為0分。

  “在《評價辦法》中,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定義突出‘技術先導’作用。”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科技體制與管理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張赤東告訴科技日報記者,“辦法中提到研究開發活動、自主知識產權、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轉化等要素條件,明確了科技創新在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定中的主導作用。”

  張赤東進一步解釋科技型中小企業准入與科技活動評分條件的特點。一是參照國際上通行的規則,對企業的規模如職工總數、銷售收入和資產總額進行了規定﹔二則為促進產業轉型升級,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對企業的產品和服務范圍進行了合理的界定﹔三是通過設置科學合理的企業科技活動評價指標,有效評價企業的科技和技術屬性,聚焦科技創新這一核心﹔四是整個評價方法設計突出了科技創新和體制機制創新雙輪驅動的有機結合,既精准施策又重體系建設。

  科技部政策法規與監督司有關負責人表示,考慮到我國目前存在多層次的企業科技創新評價體系,《評價辦法》規定,企業在滿足基本准入條件的同時,如果符合“高技術”條件中的一項,可直接確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這一方面減輕了企業重復申報的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體現了技術先導在不同的企業科技創新評價體系中的連貫性。

  落地優惠政策,還需具體操作和企業自律

  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更多適度的優惠政策,是國際社會的一種主流做法。

  比如英國的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達到230%,大型企業隻有130%﹔澳大利亞中小企業的稅收抵免率為43.5%,大型企業為38.5%。

  “相比於大型企業,國際上很多國家對中小企業的研發支出給以‘加強’的稅收優惠,而且優惠力度在不斷提高。”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研究員薛薇告訴科技日報記者,我國的政策調整正在與先進國家靠近。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新政的執行期限是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薛薇表示,“作為三年周期的一個階段性政策,如果執行的效果比較好,建議變成一種長期穩定的政策支持。”

  除此之外,如果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可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薛薇建議,未來的政策完善應考慮很多科技型中小企業在研發投入前期長期處於虧損或微利,要經歷超過5年時間才能逐步盈利,應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更大地激勵中小企業的創新研發積極性。

  政策的執行體現“放管結合”,雖然政策主張各中小企業積極按照評價辦法自主評價及信息更新,但是對於企業作假與失信行為也有相應的懲罰措施。北京高精尖科技開發院院長汪斌建議,各中小型企業應尊重規則、嚴格自律,以便充分利用政策提供的寬鬆環境提升自身研發實力。

(責編:楊曦、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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