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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分時租賃 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出行需求

——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有關負責人就《關於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2017年06月01日08:12 |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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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6月1日電 (記者喬雪峰)6月1日,《關於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簡稱《征求意見稿》)對外公布,向社會進行為期兩周的公開征求意見。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內容接受人民網記者採訪。

記者:為什麼出台《征求意見稿》?

答:汽車租賃是滿足社會公眾個性化出行、商務活動、公務活動和旅游休閑等需求的交通服務方式,對於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提升出行品質具有積極意義。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汽車租賃業呈現快速發展態勢,行業規模和服務能力大幅提升,特別是隨著移動互聯網技術的廣泛應用,分時租賃新模式也在我國迅速發展。但總體而言,我國汽車租賃業仍處於起步階段,還存在服務能力不足、法規政策建設滯后、企業經營風險較高、分時租賃新模式亟待引導等突出問題,與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不相適應,出台《征求意見稿》十分必要。

一是保護用戶權益的需要。因法規制度的不完善,行業普遍存在將非“租賃”車輛用於租賃經營,造成車輛技術狀況無法保証安全出行,且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還面臨著保險公司拒賠風險,《征求意見稿》出台對保護用戶權益具有積極作用。

二是提供有效供給的需要。汽車租賃存在市場集中度不高,網絡化、規模化服務水平不足、經營網點不足,租還車不便捷等問題,不能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出台《征求意見稿》有利於推動汽車租賃經營者規模化、網絡化、品牌化經營,提升行業服務能力。

三是優化交通出行體系的需要。分時租賃作為一種非集約化的交通出行方式,要充分考慮城市發展實際,立足於構建合理的城市交通出行體系,使其與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車等發展相協調。

四是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需要。由於法規建設的滯后,基本管理制度不統一,在發展定位、發展方向、業務邊界等涉及行業發展的關鍵問題上,社會各方認識不一致。出台《征求意見稿》有利於明確行業基本管理制度、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記者:目前汽車租賃行業發展中存在哪些主要問題?

答:雖然汽車租賃業發展迅速,但行業發展中還存在以下突出問題:一是服務能力不足。在車輛數量、市場集中度、網絡化運營和服務能力等方面,與公眾出行需求不相適應,行業規模化、網絡化、品牌化建設依然有待加強。

二是法規政策建設滯后。國家層面缺乏汽車租賃業的專門法律法規,僅有北京、上海、重慶、山西等部分省市制定了汽車租賃地方性規章。行業法律法規和頂層設計的缺失,導致各地在市場准入、車輛性質、保險、報廢年限、能否提供駕駛勞務等關鍵問題上要求不一,行業發展方向和思路不清晰。

三是企業經營風險較高。由於租賃車輛價值較高,租賃期間企業對車輛控制存在一定難度,同時社會和行業信用體系尚不健全,車輛被盜、承租人惡意騙租等情況時有發生。另外,租賃期間車輛發生交通違法行為處置困難,大量租賃車輛因違章難以處理而無法通過年檢,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經營。

四是分時租賃發展亟待引導。分時租賃作為“互聯網+”在交通出行領域應用出現的新模式,正日益受到資本市場的關注,在促進市場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需要通過政策引導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而且分時租賃作為非集約化的出行方式,在當前大中城市交通資源普遍緊缺的情況下,如完全任由市場自由發展,可能加劇城市交通擁堵,給“城市病”治理帶來更大困難和代價。

在深入分析行業發展面臨的突出問題基礎上,按照問題導向、目標導向,《征求意見稿》提出了夯實安全管理基礎、鼓勵分時租賃發展、提升服務能力、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四個方面的內容,明確了汽車租賃行業的基本管理制度,提出應科學確定分時租賃發展定位,並對鼓勵和規范分時租賃健康發展提出了相應政策措施。針對租賃車輛道路交通違法處置、租賃車輛詐騙等問題,我部正會同有關部門抓緊開展相關政策措施的研究論証工作,加快推動解決企業面臨的實際困難。

記者:為什麼要求汽車租賃企業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如何保証用戶信息安全?

答:《反恐怖主義法》要求“機動車租賃業務經營者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為貫徹這一要求,《征求意見稿》針對個人、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等不同類型的承租人,提出了具體可操作性的措施。同時,由於租賃車輛在租賃期間使用權和所有權分離,經營者對租賃車輛的管控能力較弱,實名制租車也有利於預防和降低車輛詐騙風險。

汽車租賃經營者掌握了個人電話、信用卡、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以及城市交通、地理位置等敏感信息,一旦發生泄露,將可能對國家安全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分時租賃經營者應遵守《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等有關規定,建立完善網絡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規採集、存儲、使用和保護相關信息,不得超越提供汽車租賃服務所必需的范圍,切實維護公民個人信息和國家信息安全。

記者:《征求意見稿》提出鼓勵汽車租賃企業與保險公司根據汽車租賃業務特點和風險大小,開發保險產品,基於什麼考慮?

答:我國機動車保險的有關險種、費率和金額,主要依據不同車輛使用性質、年限等確定。目前,租賃車輛保險費率與出租汽車等提供運輸服務的費率一致,但是與出租汽車等提供運輸服務的車輛相比,租賃車輛在使用效率、事故風險等方面存在明顯差別。因此,《征求意見稿》提出鼓勵汽車租賃企業與保險公司積極合作,開發與汽車租賃業務特點和風險大小相適應的保險產品,既保障承租人合法權益,也能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

記者:當前,公共汽車、地鐵、出租汽車、共享單車等多種不同出行方式在城市交通中並存,分時租賃在其中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答:地鐵、公共汽車等出行方式屬於公共交通,具有運量大、集約高效、節能環保等優點,是滿足社會公眾基本出行需求的主要方式。

出租汽車具有方便、舒適、靈活、全天候及“門到門”等特點,主要滿足社會公眾個性化出行需求。

“共享單車”屬於城市慢行交通、綠色交通系統的組成部分,主要方便公眾短距離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駁換乘,有利於解決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裡”問題。

分時租賃(又稱“汽車共享”),是傳統汽車租賃服務在模式、技術、管理上的創新,改善了用戶體驗,為城市出行提供了新的選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個人購車意願、降低城市私人小汽車保有量。但與公共汽車、地鐵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出行方式相比,分時租賃仍然是一種非集約化的出行方式。因此,要科學確定分時租賃在城市交通出行體系中的定位,統籌考慮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道路交通、停車資源等實際情況,使其與公共汽車、地鐵、出租車、共享單車等協調發展,共同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出行需求。

記者:近期,交通運輸部針對“汽車共享”和“共享單車”分別出台了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兩者在鼓勵和規范管理上有什麼不同?

答: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又稱“共享單車”)是城市綠色交通系統的組成部分,是方便公眾短距離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駁換乘的重要方式,在更好地滿足公眾出行需求、有效解決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裡”問題、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構建綠色出行體系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按照“鼓勵創新、支持發展、因勢利導、因地制宜”的總體思路,提出了鼓勵和規范發展的政策措施。

分時租賃(又稱“汽車共享”)是以分鐘或小時等為計價單位,使用9座及以下小型客車,利用移動互聯網、全球定位等信息技術構建網絡服務平台,為用戶提供自助式車輛預定、車輛取還、費用結算為主要方式的汽車租賃服務,是傳統汽車租賃業在服務模式、技術、管理上的創新,改善了用戶體驗,為城市出行提供了一種新的選擇,有助於減少個人購車意願,有助於緩解城市私人小汽車保有量快速增長趨勢以及對道路和停車資源的佔用,應當予以鼓勵發展。但同時,分時租賃使用小型客車,相比大容量公共交通出行方式,仍是一種非集約化的出行方式,應統籌考慮城市經濟發展、交通出行結構、汽車保有量、停車資源等實際,在堅持公交優先發展戰略的前提下,研究建立與公眾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資源、停車資源等相適應的車輛投放機制,使其與其他出行方式協調發展

記者:如何鼓勵規范分時租賃發展?

答:促進分時租賃健康發展,一是明確發展定位,在堅持公交優先發展戰略的前提下,綜合考慮城市經濟發展、交通出行結構、汽車保有量、停車資源等實際,合理確定分時租賃發展定位。二是建立車輛投放機制,綜合城市交通出行、公眾需求、道路資源、停車設施等因素,研究建立科學合理的車輛投放機制,使其與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車等出行方式協調發展。三是落實企業主體責任,經營者應當提升線上線下服務能力,落實承租人身份查驗,強化車輛調度和日常管理,確保車輛安全狀況良好,加強停車管理,確保用戶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四是為車輛停放提供便利,鼓勵城市商業中心、政務中心等人流密集區域的公共停車場為分時租賃車輛停放提供便利。鼓勵探索通過優惠停車費等措施,推動租賃車輛在城市路內停車泊位停放,提高用戶使用便捷度,促進分時租賃發展。

記者:《征求意見稿》提出鼓勵探索城市路內停車費優惠等措施,以促進分時租賃的發展,這是否有侵佔公共資源為企業經營提供便利之嫌,是否符合市場公平競爭原則?

答:剛才已經介紹了分時租賃發展有助於優化城市交通出行結構,應當予以鼓勵發展。從目前發展情況看,“停車難”是分時租賃經營者面臨的突出問題,尤其在一、二線城市核心地段。同時,受停車場地限制,用戶隻能定點取車、定點還車,影響了使用便捷性和用戶體驗。通過停車費優惠等方式,推動在城市路內停車泊位“隨取隨還”,可為分時租賃發展創造有利條件。據了解,目前已經有部分城市開展積極探索,通過企業與當地政府簽訂協議,隻需每年繳納固定費用,其車輛即可在市區內合法劃設的路內免費停放,極大便利了社會公眾的使用,也促進了分時租賃在當地的快速發展。

記者:分時租賃車輛是否需要實行總量調控?

答:分時租賃是傳統汽車租賃業服務模式的創新,改善了用戶體驗,為城市出行提供了一種新的選擇,有助於減少個人購車意願,可以一定程度上緩解城市私人小汽車保有量快速增長趨勢以及對道路和停車資源的佔用,應當鼓勵發展。但同時,分時租賃使用小型客車,相比大容量公共交通出行方式,仍是一種非集約化的出行方式,需要在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前提下,統籌考慮城市經濟發展、交通出行結構、汽車保有量、停車資源等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研究建立與本地公眾出行需求、城市道路資源、停車資源等相適應的車輛投放機制。車輛投放機制應當考慮大中小城市的不同特點,對於城市道路資源緊張、環境約束趨緊的城市,特別是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特大城市,其車輛投放規模應與中小城市有所差別。

記者:私家車能否從事分時租賃業務?

答:不同與私家車僅為家庭提供私人服務,分時租賃車輛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且以此營利,服務對象更加廣泛,使用強度通常比私家車高,需要在車輛技術性能、安全檢測、保險稅費等方面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以更好保護用戶生命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因此,如果將私家車的車輛性質登記為“租賃”並符合當地有關規定,也是可以從事分時租賃業務。

(責編:喬雪峰、楊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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