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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豪車當新車賣 消費者獲賠1300余萬

孔令晗
2018年09月20日08:25 | 來源:北青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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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二手豪車當新車賣 消費者獲賠1300余萬

  本報訊(記者 孔令晗)以520萬元價格購買一輛“全新”勞斯萊斯,卻在車輛出現故障時被維修方告知該車裡程數已被人為調整。因認為汽車銷售公司存在欺詐行為,車主賈女士將汽車銷售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三倍賠償。昨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該案,判決銷售商賠償賈女士購車款1300余萬元。據悉,該案或成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以來,消費者獲賠金額最高的一起消費欺詐案件。

  2014年1月26日,賈女士與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了銷售合同,約定以520萬元的價格購買一輛勞斯萊斯汽車。2015年4月,因車輛故障賈女士將車輛送往維修中心,結果卻被告知該車公裡數被人為調整過,按規定廠家將不再承擔保修責任。

  認為銷售公司在銷售過程中存在欺詐,賈女士將該公司訴至法院,主張退款並要求車款三倍賠償。銷售公司稱,所售車輛質量合格不存在欺詐,並反訴至法院要求賈女士支付欠付的車款269萬余元及墊付的保費13萬余元、車輛購置稅38萬余元等。

  一審朝陽法院判決認為,賈女士提交的証據不足以証明車輛存在上述問題及公司存在欺詐行為,故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認為賈女士已支付購車款520萬元,故駁回公司全部反訴請求。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表示不服,故上訴至北京三中院。

  三中院通過前期調查了解到,涉案車輛為2013年進口至廣州,並於2013年6月運送至北京。汽車幾經轉手后轉到涉事公司,此時車輛裡程數已超5000公裡。

  賈女士認為,銷售公司的行為存在欺詐。對此,汽車銷售公司稱,賈女士系在了解車輛全部信息的情況下決定購買,包括涉案車輛已有一定的裡程數。該車前任賣家還出具了交車單,証明自己將車輛賣給涉事銷售公司時,雙方明確知道是有一定裡程數的。

  9月19日,三中院公開宣判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法院經審理認為汽車銷售公司構成欺詐,終審判決該公司賠償賈女士購車款1300余萬元。

(責編:趙爽、楊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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