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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保健”市場亂象百日行動公布一批典型案例【2】

2019年01月30日16:32 |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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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慶市查處徐佳飛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與重慶紅瑞頤家健康服務有限公司簽訂《供銷合同》確定合作關系,並於2018年3月底開始從事經營活動,以會銷方式銷售該公司統一提供的國肽牌膠原蛋白肽固體飲料。當事人在銷售該商品的過程中,通過現場宣講、PPT展示等形式,宣稱該產品能增強免疫力,並對心腦血管疾病、高血壓、糖尿病、高血脂、中風偏癱、骨頭類疾病、風濕、類風濕、胃腸道、偏癱、腦梗等疾病有治療調理的作用,夸大膠原蛋白肽固體飲料產品的功能和作用,欺騙、誤導了消費者。截止查獲之日,當事人通過上述會銷方式共計銷售國肽牌膠原蛋白肽固體飲料64盒,實現銷售收入40960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通過會銷方式銷售國肽牌膠原蛋白肽固體飲料,並對其性能、功能等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其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30萬元。

(五)江蘇海門縣查處亞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以上課、體驗產品的名義,在其經營場所內聚合中老年消費者,通過口頭宣講、唱歌、播放PPT等形式向消費者宣傳、銷售益健堂電位治療儀,宣稱該產品可以淨化血液、治療血脂高、血粘度高、尿酸高、糖尿病、頸椎病、肩周炎、腰腿痛、骨刺、骨質增生、風濕、類風濕、關節炎、靜脈曲張、中風后遺症、心腦血管疾病,預防夜間發生心梗、腦梗等疾病。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在商業宣傳中,對所售醫療器械的功能作超出適用范圍的夸大宣傳,對所售食品作具有治療作用的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0萬元。

二、加強重點領域廣告監管執法力度

(六)四川攀枝花市仁和區鑫康美容館發布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使用醫療用語的廣告及對產品及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從事美容、火療、銷售權健公司產品等經營活動。當事人經營場所廣告牌宣傳“權健中醫秘方調理 鼻炎 腰間盤 頸椎病 高血壓 腦梗 痛風 風濕 前列腺 糖尿病 子宮肌瘤 宮頸糜爛 乳腺增生 失眠”等內容、LED顯示屏滾動發布“本草養生堂中醫秘方專業調理……前列腺、痛經、宮寒、不孕不育等症狀有立竿見影的效果……”等內容。對進店咨詢或進行火療的顧客,當事人明示或暗示其“火療”、“骨正基”鞋墊等產品能夠治療鼻炎、高血壓、骨質增生等數十種疾病,且“有立竿見影的效果”。

案件特點:此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本案立案於“權健”事件之前,針對“權健”事件,執法人員在開展虛假宣傳的調查同時還對其是否涉嫌傳銷開展調查。

(七)廈門市查處保健食品店虛假廣告宣傳案

基本案情:執法人員到現場檢查時,該經營場所的銷售人員正在會議室向20多位老年人進行產品宣傳,宣傳的產品為美益源有機全脂羊乳粉。辦公室設有“全國長壽工程廈門工作站”的店堂廣告。執法人對現場的手提電腦進行檢查發現,手提電腦中存儲的羊奶專家點評和美益源視頻課件包含有以醫生名義宣傳羊奶粉對疾病具有預防和治療功效等違反廣告法規定的內容。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美益源有機全脂羊乳粉屬於普通食品,通過組織消費者參加講座,介紹產品的方式進行銷售,播放的視頻課件中使用醫生的名義和形象宣傳羊奶粉對腸炎、胃炎、胃潰瘍、癌症、腫瘤、心臟病等疾病具有治療作用。當事人無法提供証據証明羊奶粉有上述治療作用的材料。在經營場所懸挂“全國長壽工程廈門工作站”和“全國長壽工程廈門補硒工作站”的招牌,沒有取得授權。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未取得授權書,在經營場所懸挂“全國長壽工程廈門工作站”和“全國長壽工程廈門補硒工作站”的招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之規定,已構成廣告含有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內容,存在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經營場所通過播放視頻向老年人宣傳羊乳粉對疾病具有預防和治療的功效,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七條和《廣告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已構成食品廣告含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的功能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食品廣告中使用醫生的名義和形象,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已構成在食品廣告中使用醫生的名義和形象的違法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等違法行為,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並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強化完善保健食品市場管理

(八)上海市查處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要求組織生產保健食品、生產經營標簽與實際不符、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上海市鬆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上海葡萄王企業有限公司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要求組織生產保健食品、生產經營標簽與實際不符、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三項違法行為案。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沒收違法產品葡萄王牌靈芝菌絲體膠囊(標注生產日期20160724,規格46.2g/瓶)28191瓶。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2萬余元,罰款人民幣1100余萬元。

案件特點:本案涉及當事人多個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隱蔽性強。當事人利用委托出口加工繼而再轉內銷,規避了生產過程中的監管,使得在日常監管中不易發現。本案的發現和查處,得益於吹哨人制度的實行。

(九)成都市查處聚鵬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成都聚鵬商貿有限公司經營有“某嬰寶”系列產品:瀉兒舒無乳糖營養配方粉、腹安寶無乳糖營養配方粉、敏康特深度水解乳清蛋白配方粉、敏安寶適度水解乳清蛋白配方粉和氨兒康氨基酸營養配方粉。經調查,以上五種“某嬰寶”系列產品經檢驗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GB14880的規定。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涉案產品並予以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產品以及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十)河南鹿邑縣查處生產銷售假藥案

基本案情:河南省鹿邑縣公安局食藥大隊聯合縣食藥監局對全縣各診所及藥店、保健品店進行聯合檢查,共出動警力120人次,出動警車26輛次,一舉端掉兩個生產銷售假藥窩點,涉及太康、柘城、鄲城、虞城等480多家診所、藥店,刑事拘留9人。

案件特點:對於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監管部門聯動執法,形成合力,食藥監部門對扣押的涉案物品進行檢驗,已認定為假藥。由於該案涉嫌刑事犯罪,已移送公安部門進行調查。

(責編:朱江、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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