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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

2021年09月13日10:07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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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9月13日 (記者王震)為規范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近日,財政部制定發布了《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相關業務會計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隨著近年來職業年金基金規模和投入投資運營階段資金規模的大幅增長,以及基金相關管理制度的調整和完善,職業年金基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業務上的差異日益凸顯,《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在很多方面無法滿足職業年金基金的核算需要,尤其是核算范圍、採用記賬方式累積單位繳費的收入確認基礎、市縣級經辦機構的會計處理、資金賬戶科目等問題比較突出。

財政部介紹,《規定》正文共五部分內容:一是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主要明確《規定》適用於各級經辦機構經辦的職業年金基金,且以《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為基准制度﹔二是會計科目設置及其使用說明,明確《規定》增設的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三是主要業務和事項的會計處理規定,對職業年金基金無法參照《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執行的7類業務和事項會計處理作出規范﹔四是財務報表及編制說明,主要規范職業年金基金的資產負債表和收支表的列報項目和編制說明,同時規范報表附注披露事項﹔五是附則,規范經辦機構首次執行《規定》時的新舊銜接會計處理和生效日期。

對於職業年金基金的核算范圍,《規定》要求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應當對職業年金基金進行全流程核算,即核算范圍涵蓋基金的收繳、歸集、委托投資和待遇發放等各個業務環節。其中,中央和省級經辦機構應當根據受托機構提供的相關信息,對委托投資后的投資收益和待遇發放進行會計處理。

財政部指出,《規定》在體例結構上,不是一套完全獨立完整的制度,而是在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基礎上,針對職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的特殊會計處理作出規定。主要基於以下考慮:一是考慮到職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的延續性,自2017年以來,大部分經辦機構參照《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對職業年金基金進行會計核算,僅對特殊會計處理作出規范有利於《規定》新舊銜接工作的平穩過渡﹔二是考慮到基本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職業年金均由各級人社部門經辦,人社部門也承擔著會計核算、決算編報等工作,以《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作為基准制度,有利於《規定》的有效實施﹔三是考慮到相關反饋意見情況,各地經辦機構等有關方面對現行體例下《規定》的實用性表示了一致認可。此外,現行體例下內容較為精簡,避免了與《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簡單重復。

(責編:王震、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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