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未成年藝人義務教育”是必要糾偏

鄭桂靈
近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發布《關於規范演出從業行為加強市場監管促進首都文藝舞台健康繁榮有序發展的通知》,要求從事未成年人簽約、推廣、代理等的演出經紀機構(工作室)和演出經紀人,要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依法保障其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權利。
未成年人正值學知識、長身體、育品格的“可塑”時期。曾幾何時,部分進入演藝圈的孩子卻被人為地忽視、錯過或缺席義務教育,這顯然不是一種正常現象。北京市文旅局要求“依法保障其接受並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權利”,無疑具有撥亂反正、正本清源,依法維護未成年藝人受教育權利的導向意義。
演藝圈未成年藝人之所以會游離於義務教育,與其受不當言論誤導有關。比如,受所謂“出名要趁早”觀念的蠱惑,整天忙於演出、掙錢和應酬,無暇顧及正常讀書學習﹔受“讀書無用論”想法的影響,認為演藝圈拼的是實力,學歷無關緊要。而看到那些學問不高、掙錢不少的當紅明星,更對這種荒廢學業行為心安理得。
其實,兩種觀念均屬扭曲是非、誤人子弟的荒謬言論。文化知識是每個人實現人生價值不可或缺的基礎與前提。讀書學習是開發智力、增強能力、培養品格、樹立“三觀”的必經渠道。“出名要趁早”不如“讀書要趁早”。有文化功底會讓“出名”更穩健、更持久,而建立在文盲基礎上的“出名”,則猶如空中樓閣、無源之水,終究難脫曇花一現、人設崩塌的“傷仲永”結局。
至於所謂“讀書無用”,更是一葉障目、急功近利的短視認知。完成義務教育學習,雖不能給孩子們帶來立竿見影的“出名”與“掙錢”效果,但他所得到的系統性知識儲備卻讓其終身受益,事業發展會基礎更牢、后勁更足。尤其是經歷“教書育人”校園環境的引領與熏陶,會對孩子們形成完善的品格與正確“三觀”大有裨益。
相反,僅憑個人熱情與天賦進入演藝圈,雖可獲得短暫效益,卻后勁乏力、難堪此任。試想,一個能唱會跳的當紅藝人,卻缺乏見識、目不識丁,極有可能會鬧出笑話、貽笑大方。現實中,就有某一小鮮肉出現在書寫“到此一游”時寫錯“此”和“游”兩個字的低級“窘況”,被網友譏為“沒文化”。而缺乏知識啟蒙和德行教育的藝人,更極易因在是非面前犯渾而造成“德不配位”的負面影響,這對本人和社會都有害無益。
更為重要的,義務教育是法定義務,任何人無權剝奪包括演藝圈在內的每一位未成年孩子的受教育權利。這既是從事未成年人簽約、推廣、代理等的演出經紀機構(工作室)和演出經紀人的法定責任,也是學校和家長必須履行的教育義務。北京市文旅局此舉,既於法有據,也是分內職責所系。
落實好這一要求,不能僅靠文件規定,更當有“違者受罰”的追責措施。家長也當全力配合。既然“有未成年人參與的演出,需經過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對於孩子們的義務教育,家長同樣責無旁貸,否則也是失責與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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