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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門公布《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明確三種情形由救助基金墊付

2021年12月02日19:23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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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2月2日電 (記者王震)據財政部網站消息,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進行救助,近日,財政部、銀保監會、公安部、衛生健康委、農業農村部等五部門公布《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等情形,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日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日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費用應當按照規定的收費標准核算。

根據《辦法》,醫療機構在搶救受害人結束后,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申請,並提供需要墊付搶救費用的相關材料。受害人或者其親屬對尚未支付的搶救費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申請,醫療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需要墊付搶救費用的相關材料。

《辦法》規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搶救費用墊付通知或者申請人的搶救費用墊付申請以及相關材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相關指南和規范,以及規定的收費標准,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申請人: 是否屬於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救助基金墊付情形﹔搶救費用是否真實、合理﹔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費用結算劃入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處理該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財政部 保監會 公安部 衛生部 農業部令第56號)同時廢止。

(責編:王震、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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