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來新進展!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邁入高質量發展階段
人民網北京1月7日電 (記者許維娜)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多次部署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總體來看,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邁出了堅實步伐,推動著社會信用體系邁入高質量發展新階段。
我國目前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哪些新進展?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聯合印發《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2021年版)》(以下簡稱《基礎目錄》)和《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2021年版)》(以下簡稱《基礎清單》),進一步明確公共信用信息歸集范圍以及為規范失信懲戒措施提供了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對此,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法部民商經濟法室主任、教授王偉表示,這是落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法治要求的重要舉措,為公權力部門歸集公共信用信息、實施失信懲戒提供了重要指引,廓清了公私之間的行為邊界,將顯著提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法治化水平。
“回顧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踐,失信行為的認定及失信信息的納入、失信懲戒是社會信用運行的兩大制度基礎和重要支撐。”王偉認為,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背景下,要實現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必須首先實現公共信用信息納入、失信懲戒這兩大重點領域的法治化。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總經濟師黃華東認為,這是全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又一重要裡程碑,進一步完善了信用制度和運行機制,大力提升了信用建設法治化、規范化、制度化水平。同時,《基礎目錄》與《基礎清單》明確了相關定義、工作原則、編制要求,為地方開展工作提供了清晰的行動指南。
2020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強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必須嚴格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黃華東表示,《指導意見》通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提高信用建設法治化規范化水平來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此次印發實施文件正是實現這一目標的關鍵舉措。
一是首次明確信用信息和失信懲戒的內涵。此次在國家層面首次明確信用信息和失信懲戒的定義和內涵,並規定了懲戒措施的3種類型,正本清源,統一了社會各界認識,為完善誠信建設長效機制夯實了制度基礎﹔
二是建立目錄清單的動態管理機制。為保証科學性、有效性和及時性,同時和年度立法、國家政策做好銜接,目錄清單明確規定目錄(清單)原則上按年度更新,通過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對目錄(清單)及時進行優化調整或增減,不斷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制度內容﹔
三是進一步明確政府各相關部門主體責任。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需要信用主管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的共同努力。目錄清單明確了公共信用信息歸集的責任單位和實施失信懲戒的責任主體,使權責更加一致、執行更加到位、監管更加有力,推動形成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強大合力。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長、法學教授羅培新則認為,法治一定是具象的,要擁有可落實落地、具備可操作性的路徑。《基礎目錄》與《基礎清單》正是這方面極好的示范,兩者解決的正是信用法治中的“基礎”問題。
羅培新分析認為,無論是《基礎目錄》還是《基礎清單》,均要求各地區在編制補充目錄與補充清單時,須嚴格以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廣泛征求地方各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法律服務機構、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意見,並且在編制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並在“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開。他認為,此種陽光與公開的做法,打開了寶貴的意見聽取空間。
羅培新還表示,《基礎清單》規定了國家機關應當遵循合法、關聯、比例原則,嚴格依法依規實施清單內的失信懲戒措施。這裡,最難理解的是關聯原則。
他舉例稱,公安機關在辦理戶籍申請時,應當公布與戶籍申請相關聯的信用信息,如受到刑事處罰、非法燃放煙花爆竹、乘車逃票、欠繳公用事業費等是否會影響戶籍申請,都要逐一列明,避免不當擴大懲戒范圍。
此外,他提到《基礎目錄》的最后,附上了“公共信用信息納入范圍的法規政策依據”,《基礎清單》的最后,也附上了“失信懲戒措施的法規政策依據”,條分縷析,堪稱兩幅邊界非常清晰的法治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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