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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十四五”市場監管現代化規劃》系列之二

加強市場秩序綜合治理 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

章政
2022年02月16日15:45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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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務院印發《“十四五”市場監管現代化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對推進我國市場監管現代化作出整體部署。《規劃》在總結《“十三五”市場監管規劃》取得成績的基礎上,圍繞建設“大市場、大質量、大監管”的現實需要,明確了進一步完善現代化市場監管機制、促進超大規模市場不斷優化提升的的政策取向,提出了六大重點任務和五個方面的保障措施,開啟了推進我國市場監管現代化的歷史新階段和新征程。《規劃》從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監管、優化線上線下競爭生態、加強一體化監管制度設計、有效遏制假冒偽劣亂象等方面,對加強市場秩序綜合治理作出專門部署,將為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奠定堅實基礎。

通過監管效能提升 實現對壟斷競爭行為的有效遏制

針對近年來不斷增加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訴訟問題,《規劃》提出,完善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規則、健全市場競爭狀況評估機制、提高壟斷和不正當競爭風險監測和預警能力。《規劃》要求“加快推進反壟斷法修訂,完善以反壟斷法為基礎、法規規章為支撐、反壟斷指南為配套的反壟斷規則體系建設”﹔同時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完善經營者集中審查制度,要求“加快修訂經營者集中申報標准,提高集中審查質效,梳理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存在交叉重疊的法律法規,完善配套實施細則”﹔對於重點行業和領域市場競爭狀況,要求“強化公共事業、醫療、藥品等領域競爭執法,預防和制止不合理收費、指定交易、搭售商品等行為”“強化重大案件經濟學分析,實現科學監管、精准監管”,根據反壟斷執法特點,提出了完善監管體制機制、優化監管資源配置、加強授權執法管理等政策理念。

完善線上市場監管 營造線上線下良好市場競爭生態

公開、公平、公正是市場活動的生命線和活力源。堅持依法行政、公正監管,加快推動市場監管領域法律法規制度完善和統一,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制度環境,是激發市場活力和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的根本要求。圍繞完善線上市場監管,《規劃》提出“加快完善線上市場准入、產品質量安全、價格、廣告等監管制度機制”明確線上市場各類主體責任,落實平台企業對平台內經營者資質、商品質量等的審核把關和監督責任”﹔針對線上交易具有跨區域、跨時空等特點,提出“探索建立跨區域聯席會議、線索通報、証據移送、案件協查、聯合辦案等機制”“完善線上市場監管部門協作機制,推動綜合監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信息共享”“推進全國網絡市場監管與服務示范區建設,建設國家網絡交易監管平台”等任務舉措,為打破線上交易監管的地域壁壘、市場壁壘、行業壁壘提供了政策思路。

明確市場主體責任 創新對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監管

近年來,隨著大數據、互聯網、人工智能、5G技術的廣泛應用和快速普及,各種新產業新業態層出不窮。完善相關業態界定和市場屬性認定,引導創新產業和市場主體有序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問題日益凸顯。為此,《規劃》要求“在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制度的基礎上,制定創新主體責任清單,建立合規報告和風險評估制度,加強源頭治理、過程治理,完善民生、金融、科技、媒體等領域市場准入”。為了實現對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主動監管和前置預警,進一步提出“研究制定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條件、判定標准、處罰梯度,出台相關執法指南”“及時跟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競爭行為,強化對電子數據的取証固証,有效防范和解決虛假宣傳、侵權假冒、誤導消費,密切監測‘互聯網+服務業’市場秩序,及時查處相關違法行為”等,為建立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監管體系作出了前瞻性謀劃。

探索全鏈條監管機制 實現對“假冒偽劣”的源頭治理

當前,我國仍處於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市場發育還不成熟,經營者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客觀上存在假冒偽劣的生存空間等,使得假冒偽劣商品屢禁不止。為有效遏制假冒偽劣亂象,《規劃》要求“加強對假冒偽劣產品類別和制售流通重點市場、重點區域、重點環節的分析研判,落實監管責任,強化整治措施”。針對個別重點領域的問題,要求“持續開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動,嚴厲查處不符合強制性標准、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違法行為”,強調要“以城鄉接合部、農村等為重點,鏟除假冒偽劣生存土壤”,即通過探索建立商品生產、流通、銷售全鏈條監管新機制,實現對假冒偽劣商品的源頭治理。

為確保《規劃》貫徹落實,有必要針對以下問題加強研究和探索:一是深化對市場監管理論和原理的研究,其中一個重要命題就是對有效市場和有效競爭之間關系和標准的研究,為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提供理論支撐。二是深化對市場監管手段和方法的研究,在現行法規、技術、標准、信用、行政等監管手段中,為實現市場競爭的核心目標,不同手段方法和監管活動之間匹配效果的最優排序亟待梳理。三是深化對監管創新實踐和政策方向的研究,特別是針對線上平台、虛擬交易、數字經濟等新業態監管模式有待深入研究,為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能提供政策理論依據。

(作者系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

(責編:楊曦、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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