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經濟·科技

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解讀

2022年05月17日15:32 | 來源:人民網
小字號

人民網北京5月17日電 (記者余璐)近日,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生態環境部聯合最高法、最高檢和科技部、公安部等11個相關部門共14家單位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生態環境部相關負責人就《規定》有關情況,進行了深入解讀。

及時修復受損生態環境 深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以“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為基本原則,以及時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為重點,是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有效手段,是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的堅實制度保障。

生態環境部相關負責人介紹,2015年,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在吉林等7個省市開展試點。經兩年試點探索后,2017年,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提出自2018年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到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改革試點和全面試行以來,生態環境部會同各有關部門積極推進,各地方組織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全面完成了階段性目標。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明確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將改革成果上升為國家基本法律。

談及《規定》出台的背景,生態環境部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在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工作中還存在責任落實不到位、部門聯動不足、程序規則有待規范等問題,而《民法典》關於賠償啟動情形的要求與《改革方案》有所區別,還需要做好銜接,因此,有必要在國家層面出台相關措施,進一步指導實踐工作。《規定》提出了下一步工作要求和目標,針對實踐中的突出問題進行了相關制度設計和安排,為深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讓制度長出牙齒 規范統一工作程序

記者梳理發現,《規定》共5章38條。第一章為總則,明確了《規定》的制定目的和依據、工作原則、適用范圍、賠償范圍等內容。第二章為任務分工,分別規定了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任務分工、地方黨委和政府職責。第三章為工作程序,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線索篩查、案件管轄、索賠啟動、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索賠磋商、司法確認、賠償訴訟、修復效果評估等重點工作環節作出規定。第四章為保障機制,對鑒定評估機構建設、鑒定評估技術方法、資金管理、公眾參與和信息公開、報告機制、考核和督辦機制、責任追究與獎勵機制等作出規定。第五章為附則,明確了《規定》的解釋權、生效時間等。

生態環境部相關負責人談到,《規定》強化了地方黨政責任的落實,明確了牽頭部門和工作聯動,統一規范了賠償工作程序,有助於促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在法治的軌道上,實現常態化、規范化、科學化,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全面落地見效。

“《規定》在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壓實地方黨委和政府責任、規范賠償工作程序上提出要求,讓制度長出牙齒,更加管用好用。”上述負責人表示,第一,明確了生態環境部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會同自然資源部等相關部門,負責指導生態環境損害的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業務工作﹔最高法、最高檢和科技部、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門根據工作職責,負責指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相關業務工作。

第二,壓實地方黨委和政府責任。一是強化地方黨委和政府職責,要求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明確各省級、市地級黨委和政府每年至少聽取一次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匯報,建立嚴考核、硬約束的工作機制。二是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突出問題納入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以及環境保護相關考核。三是要求地方對重大案件建立台賬,排出時間表,加快辦理進度。

第三,明確獎懲內容。《規定》明確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情形,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依紀依法進行處理。同時,對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守護好人民群眾優美生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規范統一工作程序。《規定》規范統一了案件線索篩查、損害調查、賠償磋商、修復效果評估等賠償工作程序,細化了10個篩查線索渠道,確定了6類不啟動和終止索賠的情形,明確了4個關鍵方面的損害調查重點。

生態環境損害分兩種情形 賠償范圍包括五方面

生態環境損害應該賠多少、怎麼賠,《規定》提出了哪些要求?生態環境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改革方案》和《民法典》有關賠償范圍的規定,《規定》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5個方面:清污費用﹔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合理費用。

生態環境損害分為可以修復和無法修復兩種情形。對可以修復的,應當修復至生態環境受損前的基線水平或者生態環境風險可接受水平﹔對無法修復的,賠償義務人應當依法賠償相關損失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內的相關費用,或者在符合有關生態環境修復法規政策和規劃的前提下,開展替代修復,實現生態環境及其服務功能等量恢復。

《規定》印發后,如何抓好貫徹落實?上述負責人表示,生態環境部將會同有關部門重點做好四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及時部署工作。適時召開全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推進會,對各地貫徹落實《規定》進行工作部署,提出工作要求。

二是加大宣傳力度。通過主流媒體和生態環境部“雙微”平台等新媒體,為深入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營造良好社會氛圍。推動全民不僅要有“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生態理念,還要有“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法治意識。

三是做好業務指導。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線索篩查、案件辦理、訴訟、資金管理、鑒定評估等業務指導工作,針對性開展指導幫扶,解決地方遇到的工作困難和問題。

四是加強督察考核。根據有關督察考核和重大案件督辦的要求,對工作開展緩慢、案件辦理推進不力的,進行重點督辦,推動改革工作落實落地。

(責編:羅知之、呂騫)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