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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印發《指導意見》 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空間管控 

2022年05月31日09:37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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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5月31日電 (記者王仁宏)為進一步強化河湖長制,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空間管控,保障行洪通暢,復蘇河湖生態環境,近日,水利部制定印發《水利部關於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空間管控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水利部河湖管理司相關負責人對《指導意見》進行了解讀。

水利部河湖管理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全面推行河湖長制以來,各地落實責任,強化管理,河湖面貌明顯改善。但是,一些地區人為束窄、擠佔河湖空間,過度開發河湖資源等問題仍然存在,與水爭地的發展方式尚未根本轉變,河湖內建設光伏發電項目、以風雨廊橋名義開發建設房屋建筑、河道內存在大量耕地甚至種植高稈作物影響行洪安全等新問題不斷出現。同時,新階段推動水利高質量發展實施路徑和2022年水利部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年度工作要點將出台《指導意見》作為重點任務。為此,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河湖管理工作實際,在充分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基礎上,水利部制定印發了《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包括總體要求和明確河湖水域岸線空間管控邊界、嚴格河湖水域岸線用途管制、規范處置涉水違建問題、推進河湖水域岸線生態修復、提升河湖水域岸線監管能力等6部分。

因地制宜安排河湖管理保護控制帶

河湖管理范圍是依法依規劃定的河湖管理保護的“底線”,是河湖水域岸線空間管控的“紅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規定“國家對長江流域河湖岸線實施特殊管制。禁止在長江干支流岸線一公裡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長江經濟帶發展負面清單指南(試行,2022年版)》規定“禁止在長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線一公裡范圍內新建、擴建化工園區和化工項目。長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線一公裡范圍指長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線邊界(即水利部門河湖管理范圍邊界)向陸域縱深一公裡”。

為了避免“貼線開發”問題,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及相關配套規定,《指導意見》提出因地制宜安排河湖管理保護控制帶。各地可結合水安全、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及河湖自然風貌保護等需求,針對城市、農村、郊野等不同區域特點,根據相關規劃,在已劃定的河湖管理范圍邊界的基礎上,探索向陸域延伸適當寬度,合理安排河湖管理保護控制地帶,加強對河湖周邊房地產、工礦企業、化工園區等“貼線”開發管控。本條作為提倡性意見,不做硬性要求。

光伏電站、風力發電等項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庫內建設

近年來,在國家推動落實碳達峰碳中和、能源結構調整的大背景下,一些地方在河湖內建設光伏、風力發電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明確,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光伏和風電項目的建設,應堅持依法依規,不能逾越防洪安全底線。”水利部河湖管理司相關負責人表示。

為了維護河湖水域岸線空間完整,保障防洪、供水、生態安全,《指導意見》依法明確,光伏電站、風力發電等項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庫內建設。同時,統籌發展和安全,考慮國家能源結構優化調整的需要,對光伏電站、風力發電等項目建設不搞“一刀切”,對於湖泊管理范圍內的周邊區域、水庫庫汊等水域岸線空間,各地可以此類項目對防洪和生態安全的實際影響進行研究。要堅持科學論証,嚴格管控,不得布設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態、水環境保護需求的區域,不得妨礙行洪通暢,不得危害水庫大壩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設施安全,不得影響河勢穩定和航運安全,並依法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嚴禁以各種名義圍湖造地、非法圍墾河道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工作部署,自然資源部會同水利部等部門積極推進“三區三線”劃定工作。

該負責人表示,由於歷史原因,我國河道、湖泊內存在大量耕地,一些耕地種植高稈作物,建設生產圍堤,對防洪安全構成隱患。在“三區三線”劃定工作中,水利部堅持實事求是,統籌國家糧食安全和防洪安全,提出了河湖管理范圍內耕地的處置規則,相關規則納入了《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明確,對河湖管理范圍內的耕地,結合“三區三線”劃定工作,在不妨礙行洪、蓄洪和輸水等功能的前提下,商自然資源部門依法依規分類處理。位於主河槽內、洪水上灘頻繁(南方地區可按5年一遇洪水位以下、北方地區可按3年一遇洪水位以下)、水庫征地線以下(沒有水庫征地線的,可按水庫正常蓄水位考慮)、長江平垸行洪“雙退”圩垸內的不穩定耕地,不納入耕地保護目標任務,有序退出。對於確有必要保留的耕地及園地,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圍堤,不得種植妨礙行洪的高稈作物,禁止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同時,嚴禁以各種名義圍湖造地、非法圍墾河道。

(責編:王仁宏、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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