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一批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人民網北京11月17日電 (記者楊曦)據市場監管總局消息,2022年,市場監管總局加大工作力度,部署開展反不正當競爭專項執法行動、醫療衛生領域商業賄賂專項整治等,嚴厲打擊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行為。
據介紹,隨著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商業賄賂表現形式也花樣翻新,呈現出復雜性、隱蔽性特點。加大對商業賄賂的監管執法力度,形成強監管的社會震懾力,對推動經營者增強守法經營意識,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保護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導經營者自覺守法參與市場公平競爭,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一批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醫療衛生行業商業賄賂案
隨著對商業賄賂案件查處力度不斷加大,一些醫藥企業採取更為隱蔽、復雜的手段,為其賄賂行為披上“合法外衣”。如有的企業以贊助科研經費、學術會議費等名義,進行不法利益輸送。有的在醫藥購銷環節給付醫院工作人員回扣。有的通過生產環節虛抬藥品價格、流通環節虛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資金進行賄賂。這些行為不但損害了其他同業經營者的商業機會,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同時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加重了群眾醫療負擔,激化了醫患矛盾,對醫療衛生系統行風和醫者職業道德也造成嚴重侵蝕,助長了歪風邪氣。
案例1:合肥倍思恩醫療技術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當事人與某縣人民醫院耳鼻喉科簽訂協議,以給付科研費用的方式,使得其經營的矯正用耳模型進入縣人民醫院推廣銷售,銷售時間為2020年6月至2021年8月。在此期間當事人在縣醫院共銷售178個矯正用耳模型,當事人工作人員白某某分2次以現金方式支付給縣醫院耳鼻喉科科研費用3.5萬元。縣人民醫院耳鼻喉科醫生收受當事人贊助費用的行為,已移送醫院紀檢部門進一步核查處置。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的規定,依據第十九條對當事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沒收違法所得29.09萬元,罰款30萬元。
案例2:杭州建寧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基本案情:2015年初,為獲得藥品生產企業的藥品推廣佣金,當事人與某縣人民醫院藥劑科工作人員王某約定:由王某負責將藥品某注射液和某膠囊運作進該院並持續採購,當事人則按照醫院藥品採購價的一定比例支付給王某回扣。從2015年至2019年6月14日,通過王某運作,該醫院共計採購藥品某注射液28924袋,某膠囊6760盒,共計採購金額371.78萬元。當事人通過員工共計向王某支付回扣款144.81萬元,當事人實際獲得違法所得150.55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的規定,依據第十九條對當事人處沒收違法所得150.55萬元,罰款30萬元。
旅游行業商業賄賂案
利用游客的信任以及旅游信息的不對稱性,組織游客前往指定門店購物並收取一定比例的回扣已經成為一些不法旅行社和導游慣用的套路。他們不僅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往往還將賄賂成本轉嫁給消費者,使其購買質次價高的商品,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3:廈門睿鑫順貿易有限公司商業賄賂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廈門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為該團游客提供旅游服務過程中,安排游客前往當事人處選購商品,游客不具有對購物商店的選擇權。當事人按照游客消費金額的80%給付旅行社回扣。當事人承認該回扣未如實入賬,回扣比例也未向消費者明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的規定,依據第十九條對當事人處沒收違法所得5361元,罰款30萬元。
餐飲行業商業賄賂案
餐飲行業競爭激烈,一些食品經營者通過賄賂酒店工作人員獲得指定供應商資格。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市場競爭原則,剝奪了同業競爭對手的交易機會,破壞了正常的經營秩序和競爭秩序,還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使之難以享受優質服務和高質量的商品。
案例4:上海永祥食品銷售有限公司等五星級酒店食品供應商商業賄賂系列案
基本案情:2016年1月起,當事人與某五星級酒店行政總廚畢某某達成合意:利用其行政總廚的職務之便,選取當事人作為指定供應商,並在食品採購中為當事人增加交易機會,提升銷量﹔當事人則按照銷售額7%-8%的比例給予畢某某回扣。查辦該案過程中,執法人員發現其他多家公司也存在向該酒店行政總廚行賄的事實,已分別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的規定,依據第十九條對當事人等8家酒店食品供應商作出罰沒共計600萬余元的行政處罰。
保險行業商業賄賂案
購買汽車享受政策優惠,購買車險自主選擇保險公司,本該是消費者的合法權利。然而,保險領域經營者通過業務返點行為賄賂汽車企業,使車企在銷售汽車時將兩者進行挂鉤,不買某公司的保險就不能享受政策優惠,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甚至涉嫌強制消費。
案例5: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商業賄賂案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當事人與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利4S店)簽訂了為期三年的機動車輛保險合作協議。合作期間,當事人在吉利4S店內銷售保險時按照出單保險費的一定比例向吉利4S店支付服務費用賄賂吉利4S店,使吉利4S店利用車輛銷售時的政策優惠影響消費者,若消費者不購買當事人的保險,則享受不到吉利4S店給予的車輛購買優惠,強制消費者購買當事人的保險,從而讓當事人謀取到更多保險交易機會。至案發,吉利4S店為當事人推薦銷售34筆車輛保險業務,當事人向吉利4S店支付約3.15萬元服務費。當事人違法經營額為13.36萬元,獲取違法所得金額為9.45萬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的規定,依據第十九條對當事人處沒收違法所得9.45萬元,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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