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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門時隔三年再次修改網約車管理辦法 看看有哪些變化

2022年12月07日13:53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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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2月7日電 (記者喬雪峰)近日,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等六部門決定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修改,這是繼2019年12月28日對《辦法》進行第一次修改之后,時隔三年再次進行修改,修改后的《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記者了解到,《辦法》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按照以下規定分別予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証》的,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証》的,對當事人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証》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証》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分別按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予以罰款。”

此外,《辦法》還刪除了“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証》的”罰款規定。

記者查詢發現,與修改之前對比可以看出,此次修改主要是對未取得相關網約車証件的細則以及相關處罰對象進行了細化,並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証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罰款數額予以下調。

據交通運輸部相關負責人介紹,此《辦法》旨在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各地要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責編:羅知之、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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