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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誠信底線 助攀科研高峰

——自然科學基金委有關負責人解讀新修訂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科研不端行為調查處理辦法》

操秀英
2023年02月01日08:51 | 來源:科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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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新修訂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科研不端行為調查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調查處理辦法》)正式實施。

《調查處理辦法》是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對科研不端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所依據的重要規章制度,最早於2005年3月制定,2020年11月進行第一次修訂,2022年12月第二次修訂。為何時隔兩年再次修訂,此次修訂主要有哪些變化?科技日報記者就這些公眾關心的問題採訪了自然科學基金委有關負責人。

科技日報:請簡要介紹下本次修訂《調查處理辦法》的背景和目的。

自然科學基金委:2022年以來,《調查處理辦法》的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相繼修訂實施,對科研誠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對科研不端行為的類型、處理措施和調查處理程序進行了相關調整。為落實修訂后的上述法律法規對科學基金科研誠信的要求,保持與上位法的一致性,我們對《調查處理辦法》進行相應修訂。

一是進一步完善科研不端行為的類型和相關處理措施,在與上位法相關規定保持一致的同時,進一步提升《調查處理辦法》的適用性和效能,強化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規訓和懲戒。二是根據上位法的最新修訂原則和內容,修訂針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調查處理程序,確保與上位法保持一致。

科技日報: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自然科學基金委: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四項:

一是充實《調查處理辦法》中的科研不端行為類型。結合當前學風異化中新變化,特別將“打探、打招呼、請托、賄賂、利益交換等”中的“打探”“打招呼”“請托”納入科研不端行為予以懲戒。

二是完善科研不端行為處理措施。針對投訴舉報不予受理的情形,增加了“不符合第十二條要求的”﹔根據《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在處理措施中增加“談話提醒、批評教育”,同時將原“通報批評”按照范圍分為“內部通報批評”和“通報批評”兩檔﹔增加對依托單位的處理視情況抄送其上級主管部門﹔增加聯合懲戒的有關內容。

三是修訂被處理主體適用范圍。刪除或修改有關條款中對具體被處理主體的列舉(如項目申請人、參與者等),使《調查處理辦法》適用范圍更加完備。發生的科研不端行為隻要與科學基金相關,自然科學基金委均可以按程序開展調查處理,無論責任人本人是否申請或主持過科學基金項目。

四是進一步完善調查處理程序。依據《科研失信行為調查處理規則》的相關規定,對《調查處理辦法》中調查處理程序和時限要求進行修訂,如:在接到舉報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核並決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科研不端案件的調查處理,當事人逾期沒有進行陳述或者申辯的視為放棄陳述與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出書面復查申請。

科技日報:如何發揮《調查處理辦法》在學風與科研誠信建設中的作用?

自然科學基金委:《調查處理辦法》在原有基礎上就學風建設突出強調了以下兩點。一是要堅決杜絕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的責任主體承擔或參與科學基金項目。對於相關行為人和單位作出取消一定年限有關資格處理的,自然科學基金委不僅要將處理決定匯交至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同時對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的行為人和單位按照規定開展聯合懲戒。二是堅決杜絕評審期間“請托、打招呼”等行為。嚴格落實《調查處理辦法》對“打探、打招呼、請托、賄賂、利益交換等”嚴肅調查處理的相關要求,充分發揮警示教育作用,引導項目申請人、依托單位、評審專家、委內工作人員等多方主體自覺抵制此類行為,維護公正的評審環境。

科技日報:依托單位在宣傳貫徹《調查處理辦法》中應當如何發揮作用?

自然科學基金委:要堅決發揮依托單位在學風和科研誠信建設中的主體作用。《調查處理辦法》從規范、監督、懲戒等方面對治理科研不端行為提出了具體舉措,各個依托單位和科研人員要做好學習貫徹工作,對科研管理人員開展培訓,向科研人員組織宣講,引導科研人員明晰制度底線,讓負面清單轉為正面教育的警示教材,讓科研不端行為人皆所忌、人皆所惡、人皆所治,使誠實創新者一路綠燈,科研失信者寸步難行,大力營造堅守底線、嚴格自律、勇於創新的制度環境和社會氛圍。

(責編:王震、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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