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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銀行業保險業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動取得明顯成效

2023年03月24日20:35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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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3月24日電 (記者杜燕飛)2020年,在深入研究分析我國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現狀和問題的基礎上,銀保監會制定發布《健全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

三年來,銀保監會已清退違法違規股東3600多個,轉出違規股權270億股﹔分五批次向社會公開124名重大違法違規股東名單﹔推動累計處置不良資產9.2萬億元﹔累計支持20個省(區)發行5500億元地方政府專項債,補充600余家中小銀行資本……

銀保監會表示,規范有效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機構穩健發展的基石。2020年至2022年,銀保監會聚焦大股東操縱、內部人控制等突出亂象,堅持問題導向和系統思維,按照標本兼治、分類施策、統籌推進的原則,深入開展銀行業保險業健全公司治理三年行動,取得明顯成效。

股東股權和關聯交易亂象治理成效顯著

“股權管理是公司治理的基礎,股權結構和股東行為深刻影響著公司治理結構和公司治理有效性。”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股權結構混亂、股東行為失范、違規關聯交易猖獗,是近年來中小銀行保險機構經營亂象叢生的重要原因。建設良好的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必須毫不手軟地整治股權結構、股東行為和關聯交易等方面的市場亂象。

為此,在股東資質審查方面,銀保監會嚴把股東資質關。加強股東資質的穿透審查,按照“一控兩參”要求,依法規范非金融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筑牢產業資本和中小銀行保險機構之間的防火牆,同時堅決將不合格投資者擋在門外,將違法違規股東清理出機構。三年來,已清退違法違規股東3600多個,轉出違規股權270億股。

在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方面,銀保監會重點懲治股權代持、虛假出資以及通過違法違規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等突出問題,有力查處了一些不法股東通過隱秘手段違規入股控制中小銀行保險機構。三年來,已對近四千名違法違規股東權利進行了限制,分五批次向社會公開124名重大違法違規股東名單。對七百人次銀行保險機構責任人員採取警告、罰款、取消任職資格、禁止從業等處罰措施,責令機構內部問責六千多人次。

在優化股權結構方面,銀保監會積極支持中小銀行保險機構補充資本。在2家高風險城商行合並組建四川銀行過程中,新引入國有、民營企業各類股東20余家。為促進中小銀行補充資本,監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三年累計支持20個省(區)發行5500億元地方政府專項債,補充600余家中小銀行資本。

在加強基礎制度建設方面,銀保監會發布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和關聯交易管理辦法,指導銀行業協會、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發布股東權利義務手冊。健全股東承諾機制,建立股權管理不良記錄和重大違法違規股東常態化公開機制。推動商業銀行基本完成股權集中托管。加強數據治理,開展兩輪股權和關聯交易數據質量重點抽查,對3712家次問題機構進行了通報。

治理主體履職能力穩步提高

銀保監會表示,治理主體履職能力高低直接決定著公司治理成敗。提升銀行保險機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管層及其成員的履職水平,是三年行動方案的一個重要著力點。

為此,銀保監會按照“金融家辦金融”原則加強高管隊伍建設。重點抓中小銀行保險機構“關鍵少數”,支持配合地方黨委政府以市場化方式,選聘“政治強業務精”高管團隊,特別是選優配齊機構“一把手”。為促進人才流動,助力解決中小銀行專業金融人才選聘難問題,監管部門指導銀行業協會、保險行業協會建立管理人才庫,協調大型機構向中小機構輸送優秀人才。目前中國銀行業管理人才庫入庫合格人選近1100名。2021年以來,26個省(自治區)中小銀行從大型銀行引進120多名高管人員。

同時,銀保監會嚴格禁止大股東和內部人違規干預控制董事會。同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提名的董事佔比不超過三分之一。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違規干預董事高管選聘、考核和薪酬,嚴禁股東直接插手信貸審批和財務決策。要求董事在履行職責時,對公司的全體股東負責,公平對待所有股東,而不是僅僅對派出股東負責。三年來,一批違規干預董事會決策的控股股東被嚴肅查處。

此外,銀保監會要求銀行保險機構都要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佔比原則上不低於三分之一,已經提名非獨立董事的股東及其關聯方不得再提名獨立董事,董事會審計、提名、薪酬、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要由獨立董事擔任負責人。為強化獨立董事履職保障,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及時完整地向獨立董事提供參與決策的必要信息,並為獨立董事履職提供必需的工作條件。規定隻要有兩名以上獨立董事提議,機構就應當召開董事會會議。獨立董事有權召開僅由獨立董事參加的專門會議。三年來,銀行業保險業獨立董事的履職能力、履職意識和履職保障不斷增強,在董事會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在提升職業操守方面,銀保監會指導銀行業協會印發《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和行為准則》、保險行業協會發布《保險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業道德准則》,積極推動銀行保險機構建立並踐行高標准的職業道德准則。持續督促銀行保險機構落實《關於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回避工作的指導意見》,防范利益沖突,促進公正履職。

激勵約束機制不斷健全

激勵約束機制是銀行保險機構經營管理的指揮棒。監管部門推動銀行業保險業構建起風險與收益兼顧、長期與短期並重、體現可持續發展原則的激勵約束機制。

據介紹,銀保監會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扭轉業績考核中的短視化傾向,強化業績考核的風險導向,改變一味追求資產盲目擴張的發展戰略。三年來,銀保監會及時查處了大量違規設置時點性考核指標、風險合規指標比重過低等突出問題,予以嚴肅處理,起到了震懾作用。

同時,銀保監會鼓勵銀行保險機構依法合規探索多種非物質激勵方式,著力強化社會主義國有金融機構員工的職業榮譽感,激發員工爭先創優等更高層次的精神追求,堅決破除“金融精英論”“唯金錢論”等錯誤思想。支持銀行保險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探索建立中長期激勵機制,將員工激勵與機構長遠發展更好結合起來。

此外,銀保監會出台《關於建立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的指導意見》,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根據風險暴露情況追回不當發放的績效薪酬,強化薪酬與風險承擔的一致性。持續開展薪酬延期支付情況現場檢查和評估。

“截至目前,95%以上機構已制定並實施了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特別是在一些高風險機構,相關制度為追究違規高管責任、挽回資產損失發揮了重要作用。”銀保監會表示,例如,山西5家城商行合並重組期間,對61名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追索扣回績效薪酬3359萬元。

內部風控和外部監督機制持續完善

防范化解風險是金融業永恆的主題,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水平是一家銀行保險機構的核心競爭力。銀保監會將提升銀行保險機構風控能力作為重要監管目標,同時完善與外部監督協作,形成監督合力。

在強化風險管理方面,銀保監會持續將風控體系的穩健性納入公司治理評估,督促銀行保險機構健全與組織架構、業務規模和交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2020年至2022年,推動累計處置不良資產9.2萬億元。制定《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推動商業銀行嚴格做實資產分類,准確反映資產質量。發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II》,指導保險公司完善償付能力風險管理組織架構、管理制度和考核機制。印發《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健全金融風險預防、預警、處置、問責制度體系。

在推動完善內部控制機制方面,銀保監會要求在關鍵崗位、核心業務、授權管理等重點領域強化內部控制,同時完善內部審計工作體制機制。培育前中后台都是風控和合規一線意識、構筑自上而下、全員風控、全員合規的公司文化。

為提升內外部監督合力,銀保監會推動外部監管與上級黨委巡視、紀檢監察、內部審計、外部審計、國家審計等方面協作,積極提升內外部監督合力。積極探索“紀法銜接”“聯合審計”等新模式。建立監管部門與機構紀檢監察部門等組成的四方聯席會議機制,將機構黨員監管處罰信息向相關紀檢監察部門通報。建立監管、內審、外審三方會談機制,視情指定部分審計項目由外審機構實施,推動機構定期更換外審機構。主動提議並配合國家審計部門對中小銀行進行審計,督促相關機構認真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對審計移交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問責。協同公安、法院,綜合清理違法違規股東,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

銀保監會表示,公司競爭力和事業成功,是全部投資者、員工、債權人、客戶、供應商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聯合貢獻的結果。必須把維護利益相關者合法權益作為公司治理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為此,銀保監會制定發布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管評價辦法,積極推動銀行保險機構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壓實銀行保險機構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主體責任。持續開展消費者保護現場檢查,深入整治捆綁銷售、誤導宣傳等違規行為,每季度通報銀行業保險業消費者投訴情況。聯合人民法院、人民銀行、地方金融監管機構,探索完善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比如,推動成立“青島市銀行保險業糾紛調解中心”,目前已累計調解案件1776件,涉及金額3.54億元,調解成功率61.77%。

在推動銀行保險機構保障員工合法權益方面,銀保監會鼓勵員工有序參與公司治理。在《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准則》中明確要求職工監事比例不低於三分之一,鼓勵設置職工董事。三年來,監管部門、金融工會、銀行保險機構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完善職工參與治理的有效方式。金融工會2020年以來指導會員單位規范召開45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有關職工薪酬、企業年金、獎懲辦法、評先表彰等議題130多個,招商銀行等多家機構疫情期間還探索了“網上職代會”方式。

在引導銀行保險機構完整准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方面,《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准則》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當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注重環境保護,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維護良好的社會聲譽,營造和諧的社會關系,定期向公眾披露社會責任報告。監管部門將機構踐行環境、社會和治理(ESG)情況納入公司治理評估,對這方面的良好實踐進行加分獎勵。

銀保監會表示,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建設沒有盡頭,加強和改進公司治理監管永遠在路上。監管部門要持續強化公司治理監管,提高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水平,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

(責編:申佳平、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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