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公布 將於9月1日起施行
人民網北京6月12日電 (記者申佳平)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官網消息,為了規范工業和信息化行政處罰程序,保障和監督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工業和信息化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現行《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了修訂。《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相關負責人表示,現行《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制定於2001年,對通信領域嚴格規范實施行政處罰發揮了重要作用。《行政處罰法》修訂和實施后,需要對現行《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立案、証據、法制審核等方面的制度進行調整,也需要對實踐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予以回應。修訂現行《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是全面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適應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和監管新形勢、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的客觀需要。
該負責人介紹,《規定》主要修訂了以下制度。
一是現行《通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主要適用於通信領域,《規定》根據當前工業和信息化行政執法工作需要,將適用范圍擴展到工業和信息化領域,並更名為《工業和信息化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考慮到國防科技工業、煙草專賣領域的特殊性,其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另行制定。
二是根據《行政處罰法》以及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有關要求,增加了行政處罰原則、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執法人員資格要求、執法全過程記錄、行政處罰決定公開等制度,並調整和細化了有關回避的規定。
三是《規定》針對通過電信網絡實施的違法行為發生地難以確定的情況,規定了住所地、網絡接入地等違法行為發生地,便於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確定管轄。對於兩個以上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都有管轄權的,規定了“最先立案”管轄原則,細化了管轄權爭議解決程序。同時,調整了移送管轄的有關規定。
四是調整、細化普通程序。在立案方面,完善了立案條件、時限等規定。在調查方面,優化了調查取証程序,明確了執法基本要求,增加了中止調查等規定。在聽証方面,調整了聽証適用情形、聽証人員等規定。在決定方面,增加了重大違法行為應當集體討論的規定,調整了案件辦案期限。在送達方面,明確了送達方式和送達地址有關要求。
五是完善執行、結案程序。調整和細化了延期和分期繳納罰款程序,修改完善了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所採取的措施。補充完善了可以結案的情形,進一步明確了歸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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