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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厲打擊非法買賣外匯行為 外匯局通報10起外匯違規案例

2024年03月23日14:07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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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3月23日電 (記者杜燕飛)為嚴厲打擊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維護外匯市場健康良性秩序,國家外匯管理局22日通報了10起外匯違規案例。本次通報是2024年首次外匯違規案例通報,均為通過地下錢庄非法買賣外匯案件,涉及實施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的10名個人,處罰信息均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在這些案例中,涉案主體多採用境內外資金“對敲”的方式,通過地下錢庄完成資金非法匯兌和轉移,違規資金運作手法多樣化、隱蔽化。

“通過典型案例通報,可以提示社會公眾通過地下錢庄買賣外匯具有非法性和危害性,不僅資金安全無法保証,還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上述負責人表示,社會公眾應通過銀行等正規渠道合法辦理外匯業務,遠離地下錢庄,抵制非法買賣外匯行為。

與此同時,在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的同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協同相關部門將涉案主體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並在日常監管中重點關注。

“下一步,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更好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強化外匯領域監管全覆蓋,依法全面監管外匯業務,嚴厲打擊外匯違法違規活動。”上述負責人表示,保持對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的高壓打擊態勢。密切協同公安機關等部門嚴厲打擊地下錢庄等違法犯罪活動,有力懲戒非法買賣外匯行為,切實維護外匯市場良性秩序﹔積極開展政策宣傳和警示教育。通過政策宣講和典型案例通報,使社會公眾充分認識到非法買賣外匯的非法性和嚴重后果,引導社會公眾通過銀行等合法渠道辦理外匯業務﹔推進以案倒查有效查堵風險點。以銀行、支付機構為重要抓手,對涉地下錢庄案件開展以案倒查,切實防范非法跨境金融活動風險。

國家外匯管理局通報外匯違規案例

案例1:浙江籍劉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22年1月至2023年3月,劉某通過地下錢庄非法買賣外匯48筆,金額合計307.7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67.2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2:遼寧籍王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22年2月至12月,王某通過地下錢庄非法買賣外匯20筆,金額合計207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19.5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3:北京籍李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22年11月至2022年12月,李某通過地下錢庄非法買賣外匯12筆,金額合計354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99.2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4:廣東籍阮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22年2月至8月,阮某通過地下錢庄非法買賣外匯99筆,金額合計320.5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73.7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5:四川籍王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8年1月至2022年1月,王某通過地下錢庄非法買賣外匯49筆,金額合計293.3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52.5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6:上海籍錢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22年6月至10月,錢某通過地下錢庄非法買賣外匯13筆,金額合計231.7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28.6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7:浙江籍喻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22年1月至2023年1月,喻某通過地下錢庄非法買賣外匯37筆,金額合計304.7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64.3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8:廣東籍林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林某通過地下錢庄非法買賣外匯264筆,金額合計782.8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403.3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9:安徽籍許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8年8月至2022年2月,許某通過地下錢庄非法買賣外匯47筆,金額合計218.4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17.1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案例10:江西籍曾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21年3月至2022年7月,曾某通過地下錢庄非法買賣外匯49筆,金額合計205.7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處以罰款105.9萬元人民幣。處罰信息納入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責編:方經綸、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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