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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問責條款 強化資金安全:証監會征求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監管規則意見

2025年01月19日15:15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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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月19日電 (記者黃盛)近日,為進一步推動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嚴格募集資金監管,証監會在《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以下簡稱《2號指引》)基礎上起草了《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監管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則》),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記者了解,証監會現行募集資金持續監管規則主要為《2號指引》。該規則最早於2012年12月份發布,於2022年法規整合時進行細節修訂,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存放使用、現金管理、臨時補流、置換自籌資金、管理監督以及超募資金使用等方面進行規定,引導和推動上市公司規范管理和使用募集資金。

《規則》共二十三條,強調募集資金使用應專款專用、專注主業,明確了募集資金用途改變的具體情形和延期實施的流程要求,對閑置募集資金進行臨時現金管理、補充流動性,以及超募資金使用等方面作了進一步規范。此外,《規則》貫徹從嚴監管理念,明確了問責條款,建立與証券法、証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上位法的銜接,通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以推動上市公司規范管理和使用募集資金,促進中介機構勤勉盡責。

“強化募集資金監管新規將從多個方面對上市公司產生深遠影響,包括募集資金的使用、用途改變、安全性、中介機構責任、信息披露和違規處罰等。這些措施將有助於提升上市公司的質量和透明度,保護投資者利益,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向記者表示。

此外,《規則》強化了募集資金安全性,包括規范現金管理行為,強調不得用於購買非保本型產品、從事高風險理財﹔完善專戶管理,強調開展現金管理、臨時補充流動資金也應通過專戶實施﹔便利保薦機構持續督導,強調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提供或向銀行申請提供相關必要資料,推動專戶管理、第三方監管制度落到實處。同時,《規則》優化募集資金置換的規定,原則上應當在募集資金轉入專項賬戶后六個月內實施置換,確有困難的可以在原自有資金支付后六個月內實施。明確募投項目出現市場環境重大變化等情形時的重新評估論証要求,引導公司密切關注募投項目進展,積極推進募投項目建設。

田利輝分析說,根據《規則》,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資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踐行可持續發展理念,履行社會責任,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有利於增強公司競爭能力和創新能力。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用於持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証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科創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應當投資於科技創新領域,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

也有業內人士表示,《規則》提及的舉措將進一步從源頭上遏制資金“脫實向虛”,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尤其是支持科技創新和新質生產力發展,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責編:王震、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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