証監會強化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的全過程監管
人民網北京1月19日電 (記者黃盛)証監會日前發布的《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將強化對期貨市場程序化交易的全過程監管,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管理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七個方面:一是明確程序化交易的定義和總體要求﹔二是明確程序化交易報告要求﹔三是加強系統接入管理﹔四是加強主機托管與席位管理﹔五是明確交易監測與風險管理要求﹔六是明確監督管理安排﹔七是明確對相關主體的適用安排。
具體來看,程序化交易是指通過計算機程序自動生成或者下達交易指令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的行為。高頻交易,則是短時間內報單、撤單的筆數、頻率較高,日內報單、撤單的筆數較高,以及証監會認定的其他特征中,具備一項或者多項特征的程序化交易,具體標准由期貨交易所制定。對做市商以程序化交易方式從事做市業務的,由期貨交易所另行規定。在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從事程序化交易的,適用該《征求意見稿》,滬深交易所ETF期權不適用。
《管理規定》明確期貨公司的客戶向期貨公司報告,期貨公司核查無誤的,應當向相關期貨交易所報告,並在收到期貨交易所反饋后向客戶確認﹔客戶收到期貨公司確認后,方可從事程序化交易。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程序化交易者報告的信息。
在系統接入管理方面,《管理規定》明確期貨公司應將系統外部接入管理納入合規風控體系,建立健全接入測試、交易監測等全流程管理機制,程序化交易者使用的技術系統應當具備有效的異常監測、閾值管理等功能,期貨公司使用的交易信息系統應當具備有效的驗資驗倉、權限控制、異常監測等功能。期貨公司不得將交易信息系統的管理權限開放給客戶等,程序化交易者不得利用系統對接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等。
在交易監測與風險管理方面,《管理規定》要求從事程序化交易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應建立並有效執行程序化交易相關制度,負責合規和風險管理的責任人員應履行相應職責。期貨公司應建立並有效執行程序化交易相關制度,加強對客戶程序化交易行為的監控,首席風險官應履行相應職責。期貨交易所應建立並有效執行程序化交易風險監測、預防預警、應急處置等制度,對程序化交易實行實時監測監控,對報撤單頻率高、報撤單成交比高等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對高頻交易實行重點管理,密切監測監控高頻交易行為變化,及時評估市場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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