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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转战网络大打擦边球 实际收益远低于宣传

2013年04月16日08:47    来源:新快报    手机看新闻

在银保渠道监管收紧之后,网络等平台成为不少保险公司,尤其是中小型保险公司的新发力点。上周,弘康人寿、国华人寿、合众人寿三家保险公司在网上推出了5款保险产品,3天内就销售了7600多万元,再次引发业界关注。除了少数的意外险产品外,万能险等理财型保险成为网络销售的主力,上述保险公司更是将投资收益率作为产品卖点。对此,业内人士提示,保险产品的收益率均为预期收益率,而且还要涉及投保初始费用及提前退保或部分支取费用,实际收益远低于其网络宣传。

虽然保险公司自营网站或进驻电商平台开店的网销模式并不新鲜,但去年兴起的保险网络团购却令这一渠道着实火了起来。

上周,弘康人寿、国华人寿、合众人寿等三家保险公司在某团购网站发起了团购活动,推出了包括弘康灵动一号、弘康零极限B款、国华理财宝、国华一号、好太太(稳赢)一号等5款产品。因为最低1000元的投保门槛,吸引了不少网友抢购,据该网络平台给出的数据显示,为期3天的团购共成交订单超过1万笔,总金额超过7600万元。而在此前,国华人寿也曾在该团购网站创下了3天销售过亿元的纪录。

记者在网站查询发现,虽然是保险产品,但上述保险公司在推广时都大打“理财”牌。以国华人寿为例,其在网站上就推出了“四月抢财季”,将主打的保险产品分别定义为“理财神器”、“快速理财精品”,有的产品旁更直接注明“预期结算利率5.2%”或“超长稳健,3年保底”的字样。同样,合众人寿的官方网店上也打出了“理财选合众”的字眼,“好太太理财(稳赢)一号,预期年化收益率5%”的产品宣传被放置在首页的显著位置。而弘康人寿在网上推广的两款理财产品,更使用了“低门槛”、“超短期”、“收益高”、“有保底”等宣传语。

尽管这些产品乍看上去与市民经常接触的银行理财产品类似,但记者查看相关产品的条款发现,所谓“理财神器”实际上就是常见的万能险产品。

预期年化结算利率并非收益

由于保险公司将万能险包装成为理财产品,因此产品的投资收益、投资期限和投资门槛也就成为吸引投资者的重点。相比一般银行理财产品5万元的起始门槛,上述的保险产品最低的认购金额只需要500元,投资期限也从15天到1年不等。而更重要的是,这些保险产品的收益情况也是颇为亮眼,弘康灵动一号保险理财计划,宣称15天的年化收益可以达到3.01%,而其他几款产品给出的收益更是从4.4%至5.2%不等。

但与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相比,万能险产品的收益率是用预期年化结算利率来衡量的。“比如都是投资一年,银行理财产品就是用本金乘以年化收益率,就是收益。而结算利率则不同,保险公司每个月都会公布一次结算利率,根据该利率计算当期的投资收益,每个月的水平都可能发生浮动。”保险公司专业人士解释称,可能投资的前几个月结算利率比较高,但是之后如果降低了,得到的实际收益也会降低。“而且,预期年化结算利率并不是保险公司承诺的收益,从过去几年的数字来看,高的时候某些保险公司的结算利率可以超过6%,但低的时候只有3%-4%。”

此外,万能险作为一种保险产品,在投资者一次性缴纳保费后是要扣除初始费用后才纳入投资账户。例如,国华人寿在网上销售的国华二号(原金钥匙二号)万能险,其宣传中标明高效增值:预期年化结算利率高达5.2%”,但记者查看其产品说明也发现,这款产品要按照第一年保费的1%缴纳初始费用。以一次性投资10万元购买该产品为例,一年后的本息是10.4148万元,以此计算其实际的收益率只有4.148%。

因为是保险产品,虽然上述团购万能险产品都降低了退保金收取时限和金额,但大多仍规定在1年之内退保或部分支取仍要支付1%-5%不等费用。以合众人寿网上推销的“好太太理财(稳赢)一号”为例,其一年之内退保费用为5%,按照其目前5%的结算利率水平来看,只要投资不满一年退保都要损失本金。

网络销售监管仍存空白

尽管万能险在网上被包装为“理财产品”也引发了不少投资者的质疑,但业内人士表示,上述保险公司的行为暂时还无法定性。“2011年,保监会曾针对网络销售保险产品下发过《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但此后相关的正式规定并未下发,而现行的监管规定主要是针对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在网上销售保险产品。”该人士表示。

与网络销售相比,此前各银行网点也是各种万能险、投连险等理财型的保险产品主要销售渠道。因为银保渠道的销售误导现象严重,2011年监管部门就发布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对销售方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销售中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更特别强调了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等。

相比之下,在网络销售渠道中,保险产品的监管却处于真空,即使按照2011年的征求意见稿条款,也仅规定了“在网站上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等内容。对此,业内人士也坦言,为了规避风险,保险公司在网上销售产品时也避免直接与国债、存款利率等相比,而更多是选择用与基金的费用、收益等进行类比,以强调前者的收益稳定、保本等特点。(张潇)

(责编:张文婷、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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