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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保监处〔2013〕7号)

2014年01月07日11:00    来源:保监会网站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保监处〔2013〕7号)

  当事人: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

  住 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67号

  负责人:张淑娟

  经查,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存在将内勤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销售的业务挂靠在与实际销售人员不符的个人代理人名下,提取佣金,并将佣金最终支付给实际销售人员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佣金明细表、承保清单、公司提供的相关问题说明等书证为证,足以认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以及《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户:

  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春西安大路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帐号:22001450100058330090

  划款时请注明“**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被处罚对象,第二联存档,第三联留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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