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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公布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将遭严惩

2013年01月30日19:33    来源:中国广播网    手机看新闻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酝酿十年之久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今天正式公布,条例明确规定: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指纹、血型等信息,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将遭到严惩。

  征信业,形象地说就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而个人征信记录,相当于“经济身份证”,在申请贷款、办理出国手续,甚至应聘岗位时,都发挥重要作用。最新发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信息,以及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局局长王煜: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报告都是通过人民银行牵头组建的数据库来查询的。这一数据库目前已收录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个人的有关信息。《条例》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免费查阅次数比修改稿中的规定有所增加。王煜指出,个人对本人信息充分享有查询、表达异议等权利。

  王煜: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设定为5年。王煜指出,不良记录保存时间太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保存时间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王煜: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8年,败诉信息保留7年。

  和之前的修改稿相比,《征信业管理条例》在保护个人信用信息的权益上有所强化。对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违反规定,侵犯个人权益的,由监管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信业管理条例》将于2013年3月15号正式实施。 (记者陈亮)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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