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费转嫁消费者充当“冤大头”
对于这个结果,王女士觉得难以接受:“POS机审核和安装都理应经过银行的审批,银行有义务规范POS机使用。出现这种情况银行应该承担责任,更何况银行从中收取了刷卡手续费。”
王女士一语道破了天机。当消费者日益习惯于刷卡结算的支付便利,商家却苦于为此所要支付给银行一笔不小的刷卡手续费用。于是,与银行的各种博弈招数层出不穷。结果是不少消费者成了为此埋单的“冤大头”。
2004年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复的《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中规定,POS机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采用固定发卡行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方式。其中,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类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1.4%,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2%。一般类型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7%,银联网络服务费的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1%。一般而言,发卡行、收单行和银联在其中的分成比例为7∶2∶1。
在上述规定下,目前经营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的商户,需要付出的刷卡手续费大约为交易金额的2%,一般商户大约为1%,而对于像建材公司一类的批发行业还有最高50元的封顶政策。
从手续费率的差异情况则不难想象商户变更企业性质的动机。以一笔2000元的会所消费为例,若按照娱乐会所的企业性质,商户需为这笔刷卡消费以2%的比例上交40元手续费;而此商户在伪造企业性质后,则手续费变为20元,整整减少了一半。
商户为了尽可能地降低手续费而费尽心思,最终却是以消费者的信用损失为代价。按照银行的说法,王女士的几笔“特殊消费记录”不但得不到消费积分,还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信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