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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同学去年跳槽到了一家日资生产性制造企业R公司,在财务部任副职负责人。年后同学聚会,邀请了我惟一一位老师出席。席间聊起财务专业,不可避免地谈到了各自所在的公司。
K说:他所在的日资企业,在国内同行业中排名很靠前,年销售额达十几亿,现金流非常充沛。但是这家公司在国内的子公司,厂房基本上都是租的,机器设备是引进投资国家给免税的进口设备,总经理和日本员工的宿舍是租的,上下班的班车、领导干部用的商务车、工作时间联络交通用的小汽车都是租的。K说,这样的企业,把所有成本都在当期消化,母公司可以节约投资成本,还节省现金流,是日资企业在国内很典型的经营方式。但这次营改增后,他们发现租车也是一件很让人纠结的事。
营改增政策,将提供租车服务分为出租汽车行业和汽车租赁行业。前者为交通运输业中的客运行业,法定增值税税率为11%,后者为有形动产租赁行业,法定税率为17%。因此,这就让K很烦恼。他们公司向上海一家知名的汽车公司租了5部大巴和2部商务车以及3部小汽车(其中有2部是出租车)给公司员工和领导做上下班的班车,其中1部大巴和2部商务车以及1部小车全天候租赁,作为日间的联络商务用车。营改增前,租车都是交营业税的,则公司取得地方税务局印制的营业税发票,正常入账。但是营改增后,这增值税发票不知道该让供应商咋开了。
按照现行营改增政策,租车业务中,出租汽车连带配司机的,属于交通运输业,纳入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那么如果出租汽车不配司机呢?那就应该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行业,缴纳17%的增值税了。看着交通运输业11%的税率和有形动产租赁17%的税率,K在思考,总价不变,为了能多点增值税进项抵扣,要么让租车公司不要配司机?
如果是企业向出租车公司租赁出租车,就不是配不配司机那么简单了,这需要研究该出租车与出租车公司的产权关系。如果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管理费用,而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公司的,这种行为属于提供陆路运输服务,纳入营改增的范围,需征收增值税。有些出租车公司允许出租车司机买下自己开的车,然后挂靠在公司内运营,则该营运服务不纳入本次营改增的范围,不缴纳增值税,即依然缴纳营业税。因此,K需要知道他们租的出租车,产权人是谁,才能知道购买这种服务,可以拿到的是增值税发票还是营业税发票。
而且,并不是出租车产权属于出租车公司的,R公司就能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的,因为按照现行税法,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3%的征收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样一来,R公司就不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不能抵扣进项税了。
但即便是纳入了营改增的范围,即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能全额抵扣增值税了吗?答案依然是否定的。按照现行营改增政策,纳税人提供上下班通勤车(班车)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而R公司接受该服务属于“适用集体福利的购进应税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简而言之,R公司向租车公司租赁的4部大巴士和2部小汽车,由于是用作班车,属于员工福利的范畴,因此即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至此,K同学彻底放下了筷子,陷入郁闷中!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税务教研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