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设立门槛不能一降了之--财经--人民网
人民网>>财经

养老机构设立门槛不能一降了之

房清江

2013年06月05日14:45    来源:羊城晚报    手机看新闻

中国加速的老龄化问题,带来一系列的养老难题,其中最突出就是养老机构“供不应求”。民政部拟规定,凡有10张以上能够为老年人提供食宿的床位,即可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本报今日A6版)

有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各类养老机构养老床位314.9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的床位仅17.7张。养老资源的匮乏,给应对老龄化加速,满足养老需求制造了瓶颈。如此语境下,从立法的层面降低养老机构设立门槛,迅速扭转养老床位不足的局面,的确抓住了破解养老困局的“牛鼻子”。床位标准从30张降低到10张,意味着需要的投入更少,尤其是社会一些闲置的设施可以得到综合利用,小而多、小而灵活,更利于调动社会的积极性,也更利于满足养老的巨大需求。

但是,有地方可养,更需要这些地方的服务能够满足基本养老的需求。换言之,养老机构的设立,还需更多软件支撑,主要是三个方面:

一是服务应具有普适性。一直以来,如何照顾老人,从日常起居,到文化需求,再到心理层面上的疏导等等,都缺乏系统的研究。那么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什么样的服务,需要一个相对具有共性的规范,并且这些基本的服务能否在经营过程中得到有效的满足,从业人员也是关键。放低养老机构设立门槛,并不能以降低养老服务作为代价。尤其是低成本的进入,经营的趋利性,可能会导致随便找个人就能从业的局面。

二是养老过程中可以预知风险的规避。老人是个特殊的群体,身体机能的老化,出现意外伤亡的概率会是正常人群的数倍,甚至是十数倍,责任界线的模糊,可能会导致索赔的发生。比如,去年9月北京金正福寿敬老院因一名老人死在厕所内,被家属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

三是养老机构与公共服务的对接。降低了设立门槛,小而多的养老机构,有利于合理布点,但也会因投入的制约,如文化、医疗等基础性的需求,可能会受到影响,要依托公共服务网络给予有效弥补。

养老机构设立门槛不能一降了之,实行社会养老也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需要政策层面的扶持和引导,一方面,推动从业队伍的同步发展,应建立免费培训制度,保证人员素质;另一方面,要把养老机构设立纳入公共服务网络体系考量,从资源共享、功能互补上引导合理布点,避免盲目。此外,还需建立平抑风险的制度机制,规范养老服务过程中主观责任认定的界线与赔偿的标准,跟进相应的意外保险,为社会养老机构辟出一块安全区。

(责编:聂丛笑、乔雪峰)

相关专题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