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批和指导为主,缺乏实际监管措施和手段,这是近年来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较慢并不时出现问题的关键所在。
为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培育和完善农村金融体系,银监会曾于2006年出台政策,鼓励农村地区创设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织形式。
但与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相比,近年来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却比较缓慢,并时常暴露出一些违约风险或违法案例。
最近一则有关南京农民资金合作社倒闭、3200万存款去向不明的消息,再次将农村资金互助社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报道称,上述倒闭的合作社位于南京市高淳区,成立于2010年8月,由当地的螃蟹养殖、经销大户史某等20多人发起,注册资本60多万元,主营业务为在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服务,解决社员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但实际上,该合作社的负责人通过非法集资等手段,大量吸收个人及周边企业的存款,将资金通过高利贷等方式进行违法运作,最终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事实上,为了确保农民资金合作社的资金安全和控制风险,南京市农村经济办公室早在几年前就出台规定,对所辖的农村资金合作社提出了明确的“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等具体要求。
但在实际操作中,该合作社却没有照章办事,而上级部门也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可见,对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的缺位与失效,是造成本案的关键因素。
目前,有关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制度框架主要包括监管管理规定、审批流程要求及示范章程等部门规章,以审批和指导为主,缺乏实际监管措施和手段。应参照其他中小金融机构的做法,进一步完善其统一的法律框架。同时,各地也应根据自身特点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首先,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从监管的角度看,目前有管理职能的部门包括银监分局、地方金融办、工商部门及地方农经委等,容易出现多头监管、谁都不管的局面。因此,笔者建议参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模式,将日常监管交由金融办具体负责,而银监分局则负责监管指导。
其次,从本质上说,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一种弱势群体“抱团取暖”的组织形式,因此,在股东构成及组织结构中更应该突出“平等”和“互助”的特点。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应严格限制大股东控股比例与权力,保护小股东(村民)利益,并突出互助合作社的内外部监督。
第三,成立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旨在帮助农村地区涉农业务的资金融通,重点扶持小额、季节性和临时性的农户贷款,因此,为确保互助资金能够回归本源,应将资金用途或规模进行一定的限定,尤其是在部分经济发达、已无传统农业的农村地区。
第四,根据银监会的规定,允许资金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按商业原则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农村资金互助社目前之所以还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自身规模较小,业务领域单一。因此,必须降低互助社按商业原则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的门槛,并进一步加强互助社与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
(尹振涛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
(来源:人民网-中国经济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