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3年5月,全国各地集中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金融知识,并通过以案释法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风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营造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的社会氛围。为配合这次活动,我们将陆续选登一些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介绍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引导广大群众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房地产经纪公司居然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而且给存款人发放的利息比银行高出许多, 真有此等好事吗?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05 年成立超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初期, 主要经营房地产中介业务, 由于业务量少, 收益不高。为获取高额利润, 2006年和2007年刘某先后注册成立了巴州金太阳信用担保公司和巴州银盾投资咨询公司, 并跨地区成立了两家分公司。公司一成立就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通过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广告, 以高息为诱饵, 以公司名义出具担保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集资, 同时, 以月息2.5%~ 3%的高利率向社会发放贷款, 并按贷款额的5%收取佣金。截至2008年7月, 以刘某为首的超越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9258万元, 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26万余元。
作案手段
1.借助媒体, 发布非法广告。自2006年起, 刘某等人先后在库尔勒市、喀什市、阿克苏市多家新闻媒体及商务广告上发布信息, 宣称超越公司可以给急需用钱的单位及个人以土地、果园、房产、汽车作抵押提供贷款, 并自印名片四处散发, 逐步在巴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建立了庞大的借贷关系网。
2.以亲情为纽带, 合伙集资诈骗。在超越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五名被告中, 刘某与赵某为夫妻关系, 王某为刘某的妹妹, 季某与王某为夫妻关系。刘某作为实际控制人, 指挥、掌控超越公司、银盾公司、金太阳公司及其分公司所有业务, 100万元以上的大额借贷业务均由其亲自审核, 并向各公司下派筹资放款任务。其妻赵某负责各公司现金管理, 其妹妹及妹夫分别负责金太阳公司和银盾公司的日常业务, 由此, 构建了以刘某、赵某、王某、季某四人为核心的亲情纽带, 构建起跨地区非法集资网络合伙进行集资诈骗。
3.高额回报, 诱惑难挡。为调动业务员的积极性, 超越公司在每笔业务佣金中提成30% 发放给业务员, 并规定多劳多得。在利益的驱使下, 业务员通过各种渠道, 千方百计寻找投资者, 使得非法集资的“雪球”越滚越大。
4.设立担保公司, 欺骗投资者。为欺骗投资者, 使其非法行为“合法化”, 刘某于2008年1月专门成立了金太阳公司, 向放款人出具担保书, 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对大额的抵押贷款还签订格式化的抵押借款合同, 并办理了公证, 以此打消投资者的顾虑。
案件查处
2008年初, 超越公司资金链条出现断裂, 不断有放款人进行上访或提起诉讼。2008年7月15日, 库尔勒市公安局将刘某等五人刑事拘留, 同年8月21日批准将其逮捕。2010年8月9日,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 罚金40万元; 判处其余四人有期徒刑六年到五年。刘某等五人违法所得全部予以没收, 未追回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案件警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规定, 目前只有存款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房地产中介、担保公司等一般工商企业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存, 其承诺的回报也不受法律保护, 参与者将自担风险。在参与一些投资项目时, 投资者必须“留心眼”, 不能听信一面之词, 也不能仅仅听从身边朋友、同事推荐就盲目投入资金。(选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