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美女老板顾春芳非法集资17亿一审被判死缓(网络配图)
今天上午九时,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顾春芳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抽逃出资案作出一审宣判。对被告人顾春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顾春芳于2008年至2012年3月间,在背负巨额债务、明知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伪造虚假证明文件以及指使他人冒充高干子弟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76864.12万元,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45902.9625万元不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
2011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顾春芳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做煤炭生意的事实,并提供虚假煤炭买卖合同等证明文件,骗取他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担保,向常熟市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几家单位贷款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主要用于归还他人借款及支付利息,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3900万元不能归还。
2008年9月1日,被告人顾春芳借款200万元,以陈某、顾某为挂名股东的名义进行虚假注册验资。公司注册成立后即将注册资本全部抽逃用于归还他人借款。2009年2月5日,被告人顾春芳以本人为股东及陈某、顾某为挂名股东进行虚假增资验资。增资验资结束后即将上述增资注册资本800万元全部抽逃用于归还他人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春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人民币176864.12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45902.9625万元不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顾春芳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合同诈骗罪;此外,被告人顾春芳又为设立公司及增资而向他人借款,待公司成立及取得增资验资后即将资金抽回,其行为还构成抽逃出资罪;被告人顾春芳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顾春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