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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

2013年12月24日09:27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12月24日电(薛白)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近日出台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及相关管理工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备案。

意见规定,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农民身份对待;国有农(牧、渔、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中实行承包经营、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职工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单位成员;遵循民管、民享、民受益和农民自愿的原则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

意见要求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制度。通过建立年报制度,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和经营运行状态。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定期向登记机关报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书,在登记机关指定网站上公示其年报的相关资料,并对公示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工商、农业部门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信息的填报加强指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整准确公示信息。

意见要求积极探索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登记管理工作。意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组建、管理以及设立、变更、注销及备案登记等作出了说明。

意见要求,各地工商和农业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高效的会商机制,共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跟踪服务与指导工作。

(责编:薛白、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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