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于2013年8月至9月组织全国审计机关5.44万名审计人员,按照“见人、见账、见物,逐笔、逐项审核”的原则,对中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391个市(地、州、盟、区)、2778个县(市、区、旗)、33091个乡(镇、苏木)的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了全面审计。
此次共审计62215个政府部门和机构、7170个融资平台公司、68621个经费补助事业单位、2235个公用事业单位和14219个其他单位,涉及730065个项目、2454635笔债务。
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全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206988.65亿元。这也是我国首次摸清政府债务底数。
审计结果表明,目前我国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有的地方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 名词解释
政府性债务
由3部分组成,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政府债务
特指政府性债务中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包含银行贷款、政府债券、信托融资、集资、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
政府债券
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代理机构为筹集资金,以政府名义发行的债券。现行《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9年中央政府代发2000 亿元左右的地方政府债券,并且只有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具备通过中央代发地方债券的资格,地级市、县级市禁止发行地方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