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土资源部表态,今年将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这使不动产统一登记成为最近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公众在理解上,偏向房地产市场调控和反腐意义,笔者认为,这是对这一制度的庸俗化解读,理解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需要树立权利和规则意识。
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确认不动产的产权归属,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之一,对建设现代市场体系、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等意义重大,这才是其根本目的所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就已经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六年来,这项工作进展甚微,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带有浓重的行政管理色彩,在制度上存在重大缺陷,并不是真正民法物权意义上的登记制度。因此,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首要目的,是为了落实物权法,以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
而推行不动产登记,首先需要的也是在制度规则方面的突破。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实现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登记簿证、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等,但当前登记的机构没有统一,登记依据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统一,多头行政、依据繁杂以及登记机构重叠交叉等成为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的难以突破的困境。因此,将不动产登记统一到一个部门,将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大突破。
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具有明显的私法效果和私法意义的,因此,它在实行过程中,什么信息应该公开,应该向什么人公开,都必须从切实维护私产权利人和交易人的权益出发,避免登记机关凭借其手中的行政权力侵害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事件发生。在建立起成熟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国家,即使是国家公职人员拥有的不动产,除了产权所有者和要进行产权交易的利害关系人,也不能随意运用不动产信息系统查询某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明确表态,不动产登记是为了保障不动产财产权与市场安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而不是“公民财产大起底”。将不动产登记与官员财产公示混为一谈,是权利意识淡漠的表现。
而从权利和义务对等角度看,登记机关负有管理责任,征收登记手续费,也需要同时承担相应风险。尤其是在我国目前的社会和经济环境下,一些登记人可能利用虚假证件,提供虚假信息,可能使交易当事人蒙受损失,这对登记机关提供了更高的审查要求。而一旦因为登记错误导致公民权益受损,登记机关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不动产登记制度在本质上是公民的财产权利和现代经济制度下的政府职责、管理规则的关系问题。学会从权利和规则意识来理解当下的制度变革,才可能为变革创造更好的社会条件。刘国强(四川外国语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