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証券交易所和深圳証券交易所3日分別發布通知稱,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融資融券業務的風險管理,促進融資融券業務規范發展,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經中國証監會批准,上交所和深交所對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進行修改,明確規定投資者在融券賣出后,需從次一交易日起方可通過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償還相關融券負債。修改后的內容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項規定對於目前利用融券業務變相實現日內多次回轉交易的投資者進行了一定限制,在不影響融資融券正常業務需求的前提下,進一步規范了融券交易秩序,有利於維護市場穩定和融資融券業務的平穩健康發展。
據分析,融資融券業務作為資本市場一項創新業務,給市場帶來更多交易方式和交易策略。投資者通過對融資融券基本交易功能以及不同負債償還方式進行組合,可以衍生出多樣的交易方式和策略,實現不同的投資目的。例如,對於融資融券標的証券,投資者可以在同一交易日內,通過買入標的証券及融券賣出同一標的証券,並使用當日買入的証券償還當日融券負債,從而以較低成本變相實現日內多次回轉交易。在當前市場情況下,過於頻繁的此類交易行為可能會對市場秩序造成不利影響。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修訂主要對投資者融券賣出后了結負債的相關條款進行了調整,明確要求投資者融券賣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通過直接還券或買券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証券,主要為防止部分投資者利用融資融券業務,變相進行日內回轉交易,加大股票價格異常波動,影響市場穩定運行。該項調整有利於進一步規范融券業務,不會影響融資融券業務的正常開展,有助於維護市場穩定以及融資融券業務的平穩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