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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

证券时报 胡学文

2013年04月23日08:24        手机看新闻

  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深交所昨日发布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指引全文见B2版)。

  指引明确,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担任管理人,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深交所挂牌,适用本指引。管理人应当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一旦资产支持证券出现资产支持证券到期的;资产支持证券未到期,但专项计划根据计划说明书约定终止的;发生对投资者利益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等,深交所将终止其挂牌。

  指引还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认参与资产支持证券认购、转让的投资者是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资产支持证券每份面额为100元人民币,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单笔成交申报数量不低于500份,且转让数量必须为10份的整倍数,成交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资产支持证券在深交所挂牌转让的,按照转让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资产支持证券转让进行确认。转让后每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资产支持证券按全价方式进行转让,资产支持证券转让可以当日回转。深交所对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收取转让经手费,收费标准为100万以下(含100万)每笔0.1元,超过100万的每笔10元。另外,资产支持证券回购业务相关规则,由深交所另行规定。

  信息披露方面,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按照指引以及计划说明书的规定和约定,履行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对资产支持证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管理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指引规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将受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证券公司未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遴选确定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的,深交所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或者纪律处分等措施。

(责编:杨曦、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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