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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名利场之建言献策篇——关于新股发行改革的8条建议

2013年06月21日16:48    来源:人民网-股票频道综合    手机看新闻

6月21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式结束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引起了业界的广泛讨论,人民网股票频道经过整理,总结了较有代表性的网友的8条观点和意见。

一、公平对待所有的投资者

征求意见稿规定,“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配售”。应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能厚此薄彼。投资活动是一个资源优化配置的场所,通过投资人的公平逐利,达到市场公平。

二、加强对实际控制人的市场约束

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章节,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些公司股权分散,可能没有控股股东,但他有可能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应该在相关责任主体加上实际控制人。

三、加大不履行承诺行为的惩罚力度

证券交易所对于相关当事人履行公开承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力度有限,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承诺,证监会应介入参与处罚,包括市场禁入、对当事人实施大额罚款。当事人应当列出未履行承诺之后,具体的惩罚和补偿措施。

四、优化新股发行自主配售机制

新股发行自主配售机制有利于促进承销商重视买方利益,合理定价,平衡发行人与投资者双方利益,但是这个规定也最容易出现利益输送的重大弊端。比如,作为一种平衡,建议意见稿中增加自主配售股份的锁定期,保护其他中小投资人利益。

五、提高公开发行的比例

公开发行比例仅占总股本25%,可以考虑扩大公开发行的比例,这有利于抑制市场炒新以及形成更合理的发行价格。

六、取消募投审核

募集资金只是上市公司融资的目的之一。强化募集资金项目的审核,只是强化融资功能。但是公司上市的目的有很多,比如为高管提供激励手段,又比如由于很多机构投资者,主要就是通过套现活动投资收益,并去寻找下一个培育的项目,市场需要为此提供通道。

七、加大对发行人的惩罚力度

目前的规定,对于发行人造假查证属实的,自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并依法追究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责任。36个月不受理的力度仍显不够。

八、取消对利润下滑的处罚规定

建议稿件规定,营业利润下滑50%的,中国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企业经营有各种风险,并且黑天鹅事件大部分是意外发生的。特别是对于创业企业而言,业绩预期非常不稳定,此条规定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另外实际控制人已经对股价水平做出了承诺,此条规定稍显多余。

 

(责编:田原、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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