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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中鲁重大事项忘记停牌 误买入投资者可索赔

马元月 董亮 彭梦飞

2015年04月29日09:29    来源:北京商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国投中鲁重大事项忘记停牌 误买入投资者可索赔

  在停牌期间买到股票是件不可思议的事情,而这样的事情却发生在了国投中鲁(600962)身上。昨日,原本应该在年报披露后就停牌的国投中鲁却因“公司疏忽”而忘记申请停牌,这也导致众多不明真相的投资者“误入”其中,而在复牌后这些投资者将可能面临巨大的亏损。

  午间突发停牌公告

  让昨日上午刚刚买入国投中鲁的投资者没有想到的是,昨日午间公司突然紧急发布了一份临时停牌公告。

  公告称,“公司因为连续两年亏损将申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拟于4月28日下午召开临时董事会,审议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并于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复牌”。这条突如其来的公告让不少投资者感到疑惑,“只停半天?一般不都是停一天吗?”北京一位投资者感到不解。一时间,市场上甚至出现了公司停牌是因为筹划重组的各种传闻。

  北京商报记者发现,除在昨日发布了公司2014年年报之外,国投中鲁并未受其他消息层面的影响。而公司股价也在昨日低开2.66%后一直在低位震荡,而后在上午11时左右上涨幅度曾一度超过6%。截至公司股票临时停牌,公司股价为19.66元/股,上涨2.72%。而一上午的成交金额并不少,达到了3.2亿元。

  系公司工作疏忽所致

  带着诸多疑问,北京商报记者昨日第一时间以投资者身份致电公司董秘办公室,询问相关情况,而工作人员的回答则让记者大吃一惊。

  “是公司的疏忽,公司目前正在和交易所走程序,尽快复牌。”公司工作人员如是说。而公司停牌的真正原因也随之揭开,原来并非有重大事项发生,而是公司因为工作疏忽忘记了向交易所申请停牌,在交易一个上午之后才发现这个问题,不得已紧急向上交所汇报相关情况并且发布了临时停牌公告。

  北京商报记者发现,公司在4月27日晚间披露的公司年报显示,2014年公司净利润亏损约1.11亿元。需要注意的是,这已经是自2013年开始公司连续第二年亏损了,在2013年公司净利润就已经亏损约9367万元。而按照相关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两年的净利润为负值的话,公司股票将在年报公布当日停牌一天,并且从第二个交易日复牌起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也将披星戴帽变身为“*ST”,同时涨跌幅限制将由每日的10%变为5%。

  然而,公司却未在发布年报的同时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和第二日停牌公告,更重要的是公司甚至忘记了向交易所申请停牌。这就直接导致了原本应该在昨日暂停交易一个交易日的国投中鲁还正常地交易了一个上午。

  投资者“误入”踩雷

  需要注意的是,昨日上午交易买入的投资者将可能为公司工作疏忽直接买单。

  北京商报记者发现,多数公司在被“*ST”之后都会出现连续大跌的情况。以刚刚披星戴帽的*ST海润为例,公司股票在4月24日复牌后,直接出现“一”字跌停走势,当日跌幅为5.03%,在披星戴帽后3个交易日里,公司股票累计下跌了13.32%。因此昨日不明真相而买入国投中鲁股票的投资者将面临着巨大的亏损风险。以昨日收盘价19.66元/股计算,公司股票在复牌后的跌停价为18.68元/股。而交易行情显示,昨日公司股票成交均价约为19.28元/股,相当于每股要亏0.6元。若一位投资者昨日买入1万股该公司股票的话,其将亏损约6000元。而如果该投资者是以昨日的最高价20.4元/股买入的话,其1万股将亏损1.72万元。

  而这些原本都是可以避免的。“如果公司发布停牌提示公告并且停牌的话,昨日就不会有投资者买进了。”北京一位私募人士如是说。而且,在公司股票复牌被*ST之后,如果投资者不签署相关风险协议的话,一般投资者是无法买入*ST类股票的。然而,只是因为公司的疏忽,近3.2亿元面临着被套的风险。公司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的确早上停牌的话,投资者就不会误买进来了”。

  投资者有权索赔

  北京商报记者在采访了多位证券法律师后得知,对于昨日上午买入的投资者,有向上市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

  “上市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失误,投资者可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华如是说。而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则认为,目前证券法里规定的可以申请索赔的只有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三种情况。而公司情况是属于在披露年报的时候没有及时披露风险警示公告以及停牌公告。“公司发布警示公告本身有个延迟,因为公司没有及时提示,让早上买入的投资者产生一定的亏损,如果未来证监会把这个当做虚假陈述的话,投资者就可以以虚假陈述为由申请索赔。”王智斌称。

  实际上,除了可能面临投资者的索赔之外,上市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还将可能面临来自交易所的处罚。“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存在被交易所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的可能,甚至有被上交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风险。”黄华如是说。

(责编:王千原雪、吕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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