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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市場轉型發展新支點(政策解讀)

國務院辦公廳發布意見加強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 

本報記者  許志峰  吳秋余

2013年12月28日07:44    來源: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國務院辦公廳12月27日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為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保護提供了一個綱領性文件。作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有關要求的重大舉措,《意見》的出台將給資本市場帶來怎樣的影響?中小投資者權益又將得到怎樣的保障? 

  填補資本市場制度“空白”  

  構建中小投資者保護頂層制度

  我國資本市場走過20余年歷程,市場規模已居全球前列,如何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已成為亟須回答的重大課題。《意見》從建立健全制度機制和解決實際問題出發,全面構建了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導向的頂層制度,為資本市場轉型發展架起一個新的堅實支點。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優化上市公司投資者回報機制,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作為貫徹《決定》要求的重要舉措,《意見》提出資本市場發展的重大任務,標志著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理念的一次新跨越。

  這是促進市場健康發展的根本之舉。目前,我國股票、債券、期貨投資者達9000萬余人,公募基金投資者達6000萬余人,99%以上為投資金額少於50萬元人民幣的中小投資者。維護好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基礎,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系到經濟發展環境、社會公平正義以及和諧穩定大局。

  這是補齊市場制度短板的得力之舉。與成熟市場相比,我國的投資者保護工作還處在起步階段,缺乏專門法律法規。2005年修訂的《証券法》對投資者保護的規定較為原則,對投資者保護力度較弱。截至2012年底,在與資本市場相關的眾多制度中,尚無投資者保護的專項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意見》填補了這一空白,為今后的投資者保護提供了全面指引和遵循。

  這是呼應投資者強烈期盼的及時之舉。長期以來,我國資本市場偏重於融資,一定程度上忽視了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形成融資者強、投資者弱的失衡格局。可以說,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已成為當前制約資本市場發展的突出問題。從這個廣大投資者高度關注的領域切入,著力推進資本市場改革,能夠最強程度激發市場活力,最快速度提振投資者信心,最大限度凝聚發展正能量。

  全方位保護投資者權益  

  保障回報權、知情權、參與監督權和求償權等基本權利

  《意見》共九個部分,分別從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優化投資回報機制、保障中小投資者知情權、健全中小投資者投票機制、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健全中小投資者賠償機制等方面,為中小投資者提供全方位的權益保護。

  獲取合理投資回報,是中小投資者參與投資的初衷,也是其最重要的權益。《意見》提出,引導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強持續回報能力,完善利潤分配制度,並建立多元化投資回報體系,包括完善股份回購制度,引導上市公司承諾在出現股價低於每股淨資產等情形時回購股份﹔研究“以股代息”制度,豐富股利分配方式。對現金分紅持續穩定的上市公司,在監管政策上給予扶持。這些規定有利於中小投資者獲取更多分紅回報,促進長期投資理念的形成。

  上市公司信息是投資者決策的重要參考。為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意見》強調,增強信息披露針對性,披露內容做到簡明易懂、充分揭示風險,方便中小投資者查閱。提高市場透明度。對顯著影響証券期貨交易價格的信息,交易場所和有關主體要及時履行報告、信息披露和提示風險的義務。

  投資者利益受到損害時,往往隻能“用腳投票”,卻缺少“用手投票”的機會。為此,《意見》明確要求健全中小投資者投票機制。引導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全面採用網絡投票方式﹔研究完善中小投資者提出罷免公司董事提案的制度。建立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機制,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表決應單獨計票。

  當前,中小投資者普遍面臨維權成本高、舉証難、歷時長、獲賠有限等問題,《意見》提出了破解“維權難”的硬舉措,要求上市公司及証券期貨經營機構等應當承擔投資者投訴處理的首要責任,完善投訴處理機制並公開處理流程和辦理情況。支持自律組織、市場機構獨立或聯合依法開展証券期貨專業調解,為中小投資者提供免費服務。

  中小投資者遭遇違規行為侵害怎麼辦?遇到上市公司退市怎麼辦?為保障中小投資者獲得賠償的權益,《意見》提出,督促違規或者涉案當事人主動賠償投資者,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風險應對機制,並安排了很多具體舉措。

  此外,針對市場關注的限售股問題,《意見》提出,建立限售股股東減持計劃預披露制度,在披露之前有關股東不得轉讓股票,鼓勵限售股股東主動延長鎖定期。

  確立投資者權益導向  

  投資者權益保護將成為資本市場建設的重中之重

  用一句話概括《意見》的內涵,就是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定位。《意見》確立了投資者權益導向,把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作為資本市場建設的重中之重,並以此為出發點和歸宿點提出了一系列重大制度及政策要求。

  對於與中小投資者權益密切相關的幾大關系,如中小投資者與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關系,融資者和投資者的關系,中小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的關系,投資者自主行權和維權救濟的關系,監管保護和自律保護的關系等,《意見》都進行了系統梳理,既抓住了病因病根,又提出了框架性的“藥方”和對策思路,著力構筑投資者保護的長效機制。

  由此可見,與以往出台的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具體規定不同,《意見》不是簡單地“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而是立足於建立完備的投資者權益保護體系,立足於資本市場投資環境的根本改善。以此為起點,我國資本市場有望從過去以融資功能為主體的發行市場,轉變為以實現投資者權益為目標的投資市場。

  《意見》也賦予証券期貨監管更多的使命和職責。中小投資者權益維護得好不好,將成為衡量監管工作成效的一把“尺子”。這要求市場監管從根本上轉變觀念,把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貫穿監管工作始終。完善與中小投資者的溝通機制,及時對中小投資者訴求做出回應。堅決查處欺詐發行、違法披露、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老鼠倉等嚴重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違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有效銜接,提高証券期貨犯罪案件查處效率等。

  當然,投資者權益保護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法律保護、監管保護、自律保護、市場保護和自我保護等多方面,《意見》的出台只是一個開始,未來需要市場相關各方統一協調、相互配合,共同推動資本市場向著有利於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有利於增加投資者回報、有利於促進社會公平的方向發展。


  《 人民日報 》( 2013年12月28日 05 版)

(責編:孫博洋、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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