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圍場:路人被群毆致傷案媒體關注后被警方調解

日前,《中國商報法治周刊》以《河北圍場:路人遭群毆致輕傷 凶手至今法外逍遙》為題,刊發報道了河北省圍場縣村民鄭義被人群毆致輕傷后的遭遇和當地警方處理過程,相關律師也就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特征等情況發表了看法。
報道刊發后,受到社會各界高度關注。新華網、人民網、中國網等主流網媒對該稿件進行了轉載,期間不斷有熱心讀者致電本報熱線發表看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讀者張先生說:“此事發生在全國兩會召開期間,影響極壞!因為道路上一點口角糾紛,轎車上的司乘人員仗著人多勢眾,就對鄭老先生大打出手,結果造成輕傷二級的刑事犯罪,有點戾氣太重。事后竟然還有凶手倒打一耙,報假警說自己老婆被鄭老先生拉住不鬆手。遺憾的是,出警民警到達現場后,也沒有正確處理警情,隻將一方當事人帶回派出所,而將另一方留在現場。假如鄭老先生內傷嚴重,像警方這種警情處置,后果不堪設想。
甘肅省蘭州市的宋先生針對稿件內容也發表了自己的看法,宋先生認為這就是一起簡單的治安案件升級為刑事犯罪事件,圍場縣河西派出所的出警民警在到達案發現場后,應該及時詢問涉案當事人,當實際警情和指揮中心通報不一致時,應及時請示匯報並將受害人送往醫院救治,或者應該將雙方當事人一起帶往派出所詢問處理,而不是簡單的隻將一方當事人帶走。
北京益清律師事務所的張永民律師看到新聞后,致電本報熱線表示,從報道內容看,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造成輕傷二級傷害的,是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但輕傷案件公安機關可以調解,雙方達成民事賠償並諒解時,可以減輕嫌疑人刑責。民警出警工作確實有些瑕疵。在鎖定犯罪嫌疑人后,應該第一時間對其採取強制措施,而不是任其法外逍遙。
鄭義親屬說:“新聞報道刊發后,有人通過各種途徑想游說調解,由於賠償數額差別太大,沒有達成共識。期間,有知情人透露,對方(凶手)和圍場縣交警隊某隊長是親戚關系,一直在周旋此事,事情鬧大了,一分賠償也沒有了。”
鄭義家屬稱,后來被河西派出所喊去調解,第一次未見到凶手,被牟所長告知說對方隻願意賠償兩到三萬元,不是很好協調,調解是雙方都同意才行。第二次,鄭義家屬見到了被鄭義強行拉住的那對男女和另一陌生女子,對方態度還十分囂張,生硬的向鄭義家屬道歉。后經幾次民警調解,鄭義家屬在河西派出所內和兩名犯罪嫌疑人達成輕傷害案件和解書,由兩名犯罪嫌疑人賠償鄭義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等一切費用七萬余元。但鄭義家屬表示,其並未放棄追究犯罪嫌疑人有關刑事責任。但自從賠償達成后,鄭義已經辦理出院手續回家休養,案件進展也無從得知。
記者試圖用電話與短信分別聯系圍場縣公安局和河西派出所有關負責人跟蹤案情進展,均無回應。本案是否已經結案也無從得知。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吳子君律師認為,本案是由於口角糾紛而導致的輕傷案件,造成了形式上的故意傷害案(輕傷),俗稱輕傷害案,根據《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被告人被指控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造成輕傷犯罪后果,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關於輕傷害案的管轄問題,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有相關規定。司法實踐中,存在著把輕傷害案作為自訴案件或公訴案件兩種不同作法。如果作為自訴案件,是屬於可以調解的范圍﹔如果屬於公訴案件,理論上就不是當事人之間可以自主地掌握的范圍。
根據司法實踐,吳子君律師認為確定輕傷害案管轄的應注意幾點:一是被害人是否有証據証明犯罪事實?有証據,則案件屬於可提起自訴的案件﹔沒有,則不符合自訴案件的條件。二是被害人提起自訴或向公安機關控告要求提起公訴的選擇問題。被害人有証據証明,符合提起自訴的法定條件,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即是自訴案件﹔若堅持按公訴程序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則應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按公訴案件予以管轄處理。三是被害人是否控告、要求追訴?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被害人與侵害人和解、被害人放棄追訴時,不應主動追訴,否則,會造成被告人(侵害人)訴訟權利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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