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年金投資新規被指保守

隨著養老金制度並軌推進,包括公務員在內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強制年金制度也進入倒計時。昨日,財政部披露了《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全文。對此,業內一方面肯定新政將加速推動我國統一年金大市場形成,但另一方面,與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方案相比,公務員年金的基金投資渠道相對保守,市場化程度不如預期。
大年金制度框架漸顯
“養老金雙軌制改革全面啟動,被稱為養老‘第二支柱’的年金制度正迅速成型。在此背景下,我國大年金制度的框架也將愈發清晰。” 在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齊傳鈞看來,職業年金基金管理制度的確定,意味著我國多支柱的養老保障體系終於要建立起來了。
具體來說,本次《征求意見稿》擬對我國職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相關角色及所屬職責進行明確定位。比如職業年金基金的代理人指集中經辦管理職業年金計劃的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及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這些單位擬需負責歸集職業年金繳費,計算職業年金待遇。
此外,《征求意見稿》分別擬規定,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法人受托機構,投資管理人是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資管理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對此,專家解讀稱,按照《征求意見稿》,各角色之間的關系可以理解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就相當於股東﹔代理人就類似股東代表﹔受托人近似董事長的角色,負責制定投資等策略﹔投資管理人等同於CEO,進行具體操作。據知情人士透露,如無意外,最終擔當受托人角色的應該是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
投資市場化不足
歸根結底,職業年金制度的參保人最關心的還是年金基金的投資渠道能否保障拿到手的收益。“《征求意見稿》擬確定的職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大體上是與企業年金類似的,尤其是在投資股票相關產品方面規定相似性較高,投資上限都選擇在了30%。”齊傳鈞表示。具體來說,本次《征求意見稿》擬規定,職業年金基金投資股票、股票型養老金等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淨值的30%。
不過也有專家直言,《征求意見稿》對於職業年金基金的其他投資方向的規定卻略顯保守,明顯強化了流動較差、市場性較弱產品種類的投資,給予了這些投資渠道更多的權限和靈活措施。該專家舉例稱,比如《征求意見稿》擬規定,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等產品比例,合計不得高於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淨值的30%。其中,投資信托產品以及信托產品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於10%。但投資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等專門投資組合,可以不受30%和10%規定的限制。
上述專家表示,相比於企業年金基金明確的市場化投資模式,職業年金投資方向更趨向穩妥,可以讓參保人享受比市場更穩健的收益率,但這種產品的系統性風險很大,隱藏了風險源,這類投資一旦出現了問題可能造成市場連鎖反應,此前日本基本養老保險投資就遭遇過類似現象。
恐帶來財政風險
“如果說半個月前企業年金繳費上限‘看齊’職業年金是年金制度並軌邁出的第一步,那麼本次《征求意見稿》的出爐就意味著這項改革已再下一城。”齊傳鈞表示,最終確定版《辦法》的出台,在理論上給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兩項制度融合、打通提供了可能。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曾表示,從長遠發展來看,我國應將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制度融合,長期採取不同的制度安排,不利於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體系。
齊傳鈞還表示,職業年金與企業年金風險承擔機制,隱藏了未來更大的財政壓力,而這也倒逼年金制度融合腳步必須要加快。“目前我國企業年金是由個人承擔投資風險,企業繳費后,個人的收益就與企業無關了,但在職業年金領域,政府迫於財政壓力採用記賬的方式繳納單位負責比例的職業年金,雖然表面上看減輕了財政負擔,卻將投資風險同時留給了財政。”齊傳鈞表示,這將成為年金制度並軌過程中面對的困難,但也是政府必須面對的問題。
此外,還有專家指出,《征求意見稿》中部分角色定位模糊也給兩種制度的對接留下了新問題,比如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制度中存在的賬戶管理人,在《征求意見稿》中就擬由代理人兼任,這一規定在職業年金制度建立初期還是可以理解的,但長期以往,這項類似會計的角色不獨立出來,職業年金的賬目管理透明度可能就會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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