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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發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2015年中央決算審查結果的報告

2016年07月03日08:54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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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7月2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2015年中央決算審查結果的報告

——2016年6月29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廖曉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聽取了財政部《關於2015年中央決算的報告》和審計署《關於2015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並對中央決算草案和決算報告進行了初步審查。現將審查結果報告如下。

  2015年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收入69267億元,完成預算的100.1%,增長7.1%,加上調入中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1000億元,收入總量為70267億元﹔中央一般公共預算支出80640億元,完成預算的99.0%,增長8.4%,加上補充中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827億元,支出總量為81467億元﹔收支總量相抵,中央財政赤字11200億元,與預算持平。2015年末中央財政國余額106599.59億元,控制在全國人大批准的111908.35億元限額之內。

  2015年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4118億元,完成預算的94.4%,增長5.3%,加上地方上解收入6億元和2014年結轉收入656億元,收入總量為4780億元﹔中央政府性基金支出4363億元,完成預算的85.8%,增長7.6%,結轉下年繼續使用250億元,按規定補充中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98億元,結余69億元。

  2015年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1613億元,完成預算的104.1%,增長14.3%,加上2014年結轉收入144億元,收入總量為1757億元﹔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1362億元,完成預算的80.4%,下降4.0%,結轉下年支出395億元。

  2015年中央決算草案與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查批准的2015年中央預算執行情況比較,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增加33.2億元、支出減少90.3億元,增收減支合計123.5億元,全部補充中央預算穩定調節基金﹔中央政府性基金收入增加12.3億元、支出增加7億元﹔中央國有資本經營收入與執行數基本一致,支出增加2.9億元。以上變動屬於決算調整期的正常變動,決算報告中已經做了說明。

  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2015年中央決算草案反映的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總體是好的。國務院及其財政等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確定的方針政策和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有關決議要求,認真貫徹實施預算法,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有序推進財稅改革,財政收入穩定增長,財政支出保障重點需要,較好地完成了全國人大批准的2015年中央預算。財政經濟委員會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國務院提出的《2015年中央決算(草案)》。

  同時,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2015年中央決算和審計工作報告也反映出預算執行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主要是:政府性基金決算、國有資本經營決算編報有待進一步細化﹔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有待提高,一些領域資金沉澱問題仍然突出﹔專項轉移支付清理整合的效果不明顯,年初落實到地區的比例仍然偏低﹔有些地方通過“明股暗債”、“兜底回購”等方式變相舉債,有些地方違規提供擔保,存在的風險隱患不容忽視等。

  審計署對2015年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依法開展了審計,工作深入細致扎實,揭示了預算執行和決算、重點專項資金使用、國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實、金融機構和中央企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並從強化問責、加快推進改革、優化財政資源配置、防范和化解各種風險隱患等方面,提出了審計建議。建議國務院及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審計查出的問題和審計署提出的建議,認真扎實做好整改工作,進一步深化改革,加強制度建設,年底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整改情況。

  2015年是修改后的預算法實施的第一年。按照預算法的規定,針對2015年中央決算和審計工作報告反映出的問題,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以下建議:

  (一)進一步改進預算決算編報

  嚴格按照預算法要求,改進和完善政府預算決算編報。推動專項規劃與年度預算編制、項目庫管理的有機結合,著力加強部門項目庫和財政項目庫建設。進一步提高中央基本建設支出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年初落實到地區的比例,提高預算到位率,並按規定時限下達。改革完善政府支出經濟性質分類科目,改進按經濟性質分類編報的政府支出預算決算草案,並增加必要的文字說明。

  (二)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

  積極推進預算績效管理全覆蓋,加強對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績效評價,強化各預算單位的責任和效率意識。逐步將中央部門重點支出項目的績效目標及其評價結果隨部門預算、決算向全國人大報告,並向社會公開。積極引入第三方評價,推進績效評價結果有效應用,績效目標完成情況應作為下一年度預算編制的重要依據。

  (三)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

  積極穩妥做好地方政府債務置換工作,科學安排債券發行。專項建設基金運作應堅持市場化原則,嚴格按照規定投放和使用。地方政府不得違規提供各種擔保或承諾,對違法違規擔保行為應給予嚴肅處理。積極推進債務信息公開,加快推進編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開展地方政府債券信用評級,促進政府舉債市場化約束機制的形成。

  (四)加快財政預算改革

  按照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要求,深化財政預算改革,著力支持去產能、去庫存、去杠杆、降成本和補短板。加快建立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財政體制,深化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改革,盡快修訂完善影響財政資金統籌整合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盡快出台預算法實施條例,健全完善部門預算管理辦法。總結涉農資金整合的經驗做法,進一步推進專項轉移支付清理整合和統籌使用。創新財政科技投入方式和管理機制,加快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規律、有利於調動和保護科研人員積極性的經費投入和管理制度機制。

  (五)更好發揮審計監督作用

  審計署要進一步加強對專項轉移支付整合、政府投資基金使用和境外國有資產等方面的審計監督,更好發揮審計在推進改革、規范管理和反腐倡廉等方面的作用。國務院及其部門要認真研究審計反映的體制機制性問題,積極清理不合理的制度規定,加快建立健全適應改革發展要求的制度,切實加強對違法違規問題的追責和問責,健全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的長效機制。有關部門作為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的責任主體,應及時整改並及時公告整改結果。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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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史雅喬、蔣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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