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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疑寶能系資管計劃主體資格 萬科“舉報信”要翻盤?

2016年07月20日07:37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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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質疑寶能系資管計劃主體資格 萬科“舉報信”要翻盤?

  萬科股權之爭似乎到了“刺刀見紅”的時刻。萬科昨日以公司名義向証監會等部門提交了一份9000字的“報告信”。在這封實際意義上的“舉報信”中,萬科稱,寶能旗下九個資管計劃存在違法違規問題,而且鉅盛華涉嫌非法利用九個資管計劃的賬戶從事証券交易,請求監管部門核查。

  沉寂一段時間的萬科股權之爭,昨日一封9000字“報告信”宣告了再度白熱化。昨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萬科以公司名義,向証監會、証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深交所、証監會深圳監管局提交了一份《關於提請查處鉅盛華及其控制的相關資管計劃違法違規行為的報告》。該報告提到,寶能旗下九個資管計劃存在違法違規問題,不具備上市公司收購主體資格。公告還稱,2015年下半年以來,特別是萬科A股於2016年7月4日復牌以來,交易多次出現異常,存在被人為操縱的跡象,請求監管部門核查鉅盛華買單IP地址。

  披露

  資管計劃存違法違規問題

  該報告稱,根據鉅盛華披露的《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九個資產管理計劃中一個為証券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的証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東興信鑫7號),其余八個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的“一對多”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從目前鉅盛華披露的信息看,九個資管計劃存在違法違規問題,應當予以清理,不具備上市公司收購主體資格。

  該報告認為,九個資管合同屬於違規的“通道”業務。報告稱,據鉅盛華披露信息和萬科了解的情況,九個資管計劃的合同約定萬科A股為唯一投資標的,約定投票表決權歸鉅盛華,約定任何投資建議均應由鉅盛華下達,管理人不得擅自就《資產管理合同》項下委托資產進行任何投資操作。管理人買入萬科A的數量和時點完全聽從鉅盛華的指令,甚至有的管理人將交易系統直接外接給鉅盛華(可通過下單IP、交易系統記錄查証)。在《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鉅盛華將九個資管計劃定義為“信息披露義務人(鉅盛華)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等於公開承認了九個資管計劃的通道業務性質。

  請求

  核查鉅盛華增持萬科過程中的操縱行為

  該報告還指出,鉅盛華涉嫌非法利用九個資管計劃的賬戶從事証券交易。九個資管計劃的交易標的鎖定萬科A股,投資建議由鉅盛華下達,投票權也委托鉅盛華行使,甚至部分資產管理人還將交易系統外接給鉅盛華直接供其下單。鉅盛華也在《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中承認,九個資管計劃是“信息披露義務人(鉅盛華)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

  在萬科A股中小股東流通盤較小的情況下,鉅盛華明顯具有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和信息優勢,極易利用其掌握的多個賬戶形成並實施市場操縱。需核查鉅盛華增持萬科股份過程中連續交易、約定交易、尾市交易等証券市場操縱行為。特別是核查2016年7月5日14點45分起,出現大量9999手和10000手買單申報的IP地址,以及14點51分23組8787手的賣單申報的IP地址。如果來自鉅盛華及其一致行動人,該行為違反12個月不得出售的承諾﹔如果來自其他機構或個人,需要調查其意圖,是否與鉅盛華存在一致行動關系。

  萬科請求監管部門核查:鉅盛華利用九個資管計劃賬戶買入A股的詳細過程,包括下單IP交易記錄﹔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按照《証券法》第二百零八條查處。“違反本規定,法人以他人名義設立賬戶或者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証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九個資管計劃如核實違反《証券法》,請監管部門認定為無效合同。

  擔憂

  杠杆資金引萬科A斷崖下跌

  報告中稱,鉅盛華及其所謂一致行動人單方面宣稱成為萬科第一大股東后,在缺乏必要調查了解和依據的情況下,強硬聲明反對萬科發行股份引入深圳地鐵預案,貿然提出罷免萬科全部董事、非職工代表監事,否決萬科2015年度董事會報告、監事會報告和年度報告,對萬科的正常經營、業務發展造成非常不利影響。客戶開始觀望甚至退房,合作伙伴提出解約,獵頭公司開始挖角,國際評級機構擬調低信用評級,投行紛紛下調目標股價,萬科A股股價自7月4日復牌以來累計下跌26%。

  此外,鉅盛華通過自有証券賬戶持有的萬科A股已基本全部質押﹔截至7月16日,九個高杠杆的資管計劃已有六個出現浮虧,一個接近平倉線,資管計劃平均持股成本18.89元,如按7%的利率加計融資成本,持倉成本約為19.83元。中小股東、媒體、社會公眾對於鉅盛華的高杠杆資金鏈能否持續,是否會引發萬科A股股價斷崖式下跌,是否會再現2015年股災期間二級市場系統性踩踏風險,表示了極大顧慮。文/本報記者 朱開雲

(責編:楊迪、楊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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