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受工傷1年內可提申請

近年來,因勞動者傷亡而引發的勞動工傷認定申請增長迅速,由此對行政機關工傷認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也呈上升趨勢。近日,北京市二中院調研發現,此類案件在體力勞動涉案多發,涉案用人單位九成以上為中小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大型企業佔比不足一成。
九成為中小企業
據北京二中院行政庭副庭長嚴勇介紹,該院審理的工傷認定類行政訴訟案件全部為二審案件,均以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被告。2011年至今年6月,先后審結此類案件共計116件,佔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被訴行政案件總數的37%。
案件類型主要包括勞動者對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以及用人單位對認定工傷決定不服提起訴訟。此類案件在體力勞動領域多發,涉建筑行業的佔12.93%,涉物業行業的佔9.48%,涉餐飲行業的佔8.6%,涉保安行業的佔5%。用人單位九成以上為中小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大型企業不足一成。
嚴勇稱,有的工傷發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比如被機器軋傷、在工作場所摔倒、從高處摔落等﹔有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有的因工外出期間受傷的﹔還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等傷害。其中,第一種情況所佔比例較大。而勞動者因工傷傷害導致死傷的情況較為嚴重,導致死亡的佔58.11%,人身損害佔41.89%。
用人單位起訴超九成
嚴勇介紹說,在勞動行政部門作出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決定所引發的74個案件中,由用人單位提起訴訟的達97.3%,勝訴僅有2件。
勞動者通常在勞動行政部門不予認定工傷以及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情況下提起行政訴訟,此類案件佔36.2%,他們中以外地進京務工人員較為常見。
嚴勇說,由於維權意識薄弱及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這些人很少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或督促企業為自己繳納工傷保險。受到工傷傷害后,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沒有主動提起工傷認定申請的情況下,未能在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導致勞動保障部門對超過期限所提申請無法受理,由此引發行政糾紛。有些勞動者在勞動保障部門作出不予認定結論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導致法院對其工傷認定糾紛無法進行實體審查。
法官支招勞動者
二中院調研指出,如用人單位未及時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持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証明材料、醫療診斷証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証明書等材料,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對於工傷傷害發生時在場人員等能夠直接証明工傷情況的証據,以及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証、服務証、支付工資憑証或記錄、其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登記表”等能夠証明其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証據,應及時收集和固定,以順利地進入工傷認定程序。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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