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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綠色金融體系

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資

2016年09月01日04:36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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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七部委31日聯合印發了《關於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出台這一指導意見有何政策考量,將對綠色產業和生態文明建設產生怎樣的影響?如何看待中國在這一議題上的國際影響力?新華社記者就此獨家專訪了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陳雨露。

  動員和激勵更多社會資本投入綠色產業

  問:制定《指導意見》的主要出發點和政策考量是什麼?

  陳雨露: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中國,已經成為國家的重大發展戰略。當前,我國正處於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的關鍵時期,對支持綠色產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綠色金融需求持續擴大。構建綠色金融體系,增加綠色金融供給,是貫徹落實“五大發展理念”和發揮金融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作用的重要舉措。

  出台這一《指導意見》,一是動員和激勵更多社會資本投入到綠色產業,同時更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資。實踐表明,聲譽效應可以激勵綠色投資。一些綠色投資者,包括今年以來的我國綠色債券發行人,在追求商業回報的同時,也收獲了良好的社會聲譽。重視聲譽的、負責任的投資者正在增多。政策層面鼓勵金融機構和企業開展綠色投融資,會得到積極響應。

  二是政府在適當領域運用公共資金給予激勵。許多綠色項目由於其正外部效應沒有被完全內生化,收益率略低於市場水平,社會資本可能不願介入。因此,有必要通過貼息、擔保、再貸款、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等辦法來降低其融資成本或提高其收益。同時,提升公共資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發揮“四兩撥千斤”的撬動作用。

  三是推動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積極穩妥地加大金融創新力度。通過發展新的金融工具和服務手段,解決綠色投融資經常面臨的期限錯配、信息不對稱、產品和分析工具缺失等問題。

  多維度創新滿足綠色產業投融資需求

  問:《指導意見》在推動我國綠色金融發展方面有哪些創新性的工具和手段?

  陳雨露:《指導意見》在立足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借鑒國際經驗,總結了近一年來我國綠色金融發展的成功實踐,研究提出了很多創新性的融資工具和激勵約束機制。

  一是設立綠色發展基金。《指導意見》明確提出中央財政整合現有節能環保等專項資金設立國家綠色發展基金,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共同發起區域性綠色發展基金。這就向社會各界發出了政策層面支持綠色投資的積極、重大的政策信號,有助於提振投資者信心。

  二是通過央行再貸款支持綠色金融發展。《指導意見》中提到通過再貸款等措施來支持綠色信貸和綠色金融發展。這裡說的“再貸款”,應該從廣義上去理解。它可以是央行給商業銀行利息較低的貸款,也可以是支持商業銀行購買綠色債券或綠色信貸資產支持証券,也可以是抵押補充貸款。央行會選擇合適的具體操作方式,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支持綠色金融發展。

  三是發展綠色債券市場為中長期綠色項目提供新的融資渠道。許多綠色項目是中長期項目,讓銀行發行中長期的綠色金融債券、讓企業發行中長期的綠色企業(公司)債券,可一定程度緩解期限錯配帶來的融資難問題。

  四是發展碳交易市場和碳金融產品。我國已經宣布在2017年啟動全國碳交易市場,在此基礎上的碳金融業務將有助於大幅提高市場的流動性和碳交易價格的有效性,並可為綠色企業提供一系列的融資工具。

  五是強化環境信息披露。在《指導意見》中,特別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發債企業強制性的環境信息披露制度,以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對綠色投資構成的制約。

  為未來全球綠色金融發展提供重要參考

  問:綠色金融已經成為今年G20(二十國集團)的一個重要議題。如何看待中國在綠色金融議題上的國際影響力?

  陳雨露:在我國的倡議下,綠色金融今年首次被納入G20議程,並形成了G20綠色金融綜合報告,明確列舉了發展綠色金融的七條可選措施,為未來全球綠色金融發展提供了重要參考。

  我國是全球僅有的三個建立了綠色信貸指標體系的經濟體之一。2016年以來,我國綠色債券市場快速發展,已成為全球最大的綠色債券市場。隨著《指導意見》的出台,中國將成為全球首個建立了比較完整的綠色金融政策體系的經濟體。

  《指導意見》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廣泛開展綠色金融領域的國際合作。中國將繼續與其他經濟體一道,在G20框架和雙邊合作框架下,努力推動全球綠色金融的發展。

  問:下一步央行等部門將如何貫徹好《指導意見》?

  陳雨露:構建和完善綠色金融體系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各部門、地方政府、金融機構和企業的互相協作和配合。下一步,人民銀行等部門將著力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是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密切關注綠色金融業務發展,對激勵和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調整完善。加強金融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推動信息和統計數據共享,建立健全相關分析預警機制,強化對綠色金融資金運用的監督和評估。

  二是鼓勵各地區從當地實際出發,以解決突出的生態環境問題為重點,積極探索和推動綠色金融發展。

  三是完善與綠色金融相關監管機制,有效防范金融風險。加強對綠色金融業務和產品的監管協調,綜合運用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監管工具,統一和完善有關監管規則和標准,強化對信息披露的要求,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

  四是加大對綠色金融的宣傳力度。積極宣傳綠色金融領域的優秀案例和業績突出的金融機構和綠色企業,推動形成發展綠色金融的廣泛共識,形成共建生態文明、支持綠色金融發展的良好氛圍。

  (新華社北京8月31日電  記者姜琳)  


  《 人民日報 》( 2016年09月01日 03 版)
(責編:王政淇、崔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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