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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員高校教師可適度兼職 建專業技術崗動態機制

2016年11月08日16:39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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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科研人員高校教師可適度兼職 建專業技術崗動態機制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意見》提出,逐步提高科研人員基礎性績效工資水平,賦予科研機構、高校更大的收入分配自主權,把教學業績和成果作為教師職稱晉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據,加大知識產權及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股權、崗位分紅權等方面的激勵力度,允許科研人員從事兼職工作獲得合法收入,允許高校教師從事多點教學獲得合法收入。

   逐步提高稿費和版稅等付酬標准

   在保障基本工資水平正常增長的基礎上,逐步提高體現科研人員履行崗位職責、承擔政府和社會委托任務等的基礎性績效工資水平,並建立績效工資穩定增長機制。加大對作出突出貢獻科研人員和創新團隊的獎勵力度,提高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享比例。

   在績效評價基礎上,加大對科研人員的績效激勵力度。對目標明確的應用型科研項目逐步實行合同制管理。對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和智庫,推行政府購買服務制度。

   積極探索通過市場配置資源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知識價值的有效方式。對於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托的橫向委托項目,允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通過合同約定知識產權使用權和轉化收益,探索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逐步提高稿費和版稅等付酬標准,增加科研人員的成果性收入。

   建立專業技術崗位動態調整機制

   對從事基礎性研究、農業和社會公益研究等研發周期較長的人員,收入分配實行分類調節,通過優化工資結構,穩步提高基本工資收入,加大對重大科技創新成果的績效獎勵力度。對從事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人員,主要通過市場機制和科技成果轉化業績實現激勵和獎勵。對從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人員,以理論創新、決策咨詢支撐和社會影響作為評價基本依據。

   把教學業績和成果作為教師職稱晉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據。對專職從事教學的人員,適當提高基礎性績效工資在績效工資中的比重,加大對教學型名師的崗位激勵力度。

   落實科研機構、高校在崗位設置、人員聘用、績效工資分配、項目經費管理等方面自主權。對科研人員實行崗位管理,建立各級專業技術崗位動態調整機制。科研機構、高校自主決定績效考核和績效分配辦法。賦予財政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對間接經費的統籌使用權。

   個人收入不與獲得經費直接挂鉤

   對實驗設備依賴程度低和實驗材料耗費少的基礎研究、軟件開發和軟科學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國家政策框架內,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點的勞務費、間接經費管理方式。項目承擔單位可結合科研人員工作實績,合理安排間接經費中績效支出。探索在有條件的科研項目中實行經費支出負面清單管理。個人收入不與承擔項目多少、獲得經費高低直接挂鉤。

   對於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托的橫向委托項目,人員經費使用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管理。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酬金提取,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實施規定執行﹔項目合同沒有約定人員經費的,由單位自主決定。

   對符合條件的智庫項目,探索採用政府購買服務制度。修訂國家社會科學基金、教育部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劃的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取消勞務費比例限制。

   科技型國企可採取股權獎勵

   探索對科研人員實施股權、期權和分紅激勵,加大在專利權、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知識產權及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股權、崗位分紅權等方面的激勵力度。

   科研機構、高校的正職領導和領導班子成員中屬中央管理的干部,所屬單位中擔任法人代表的正職領導,在擔任現職前因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股權,任職后應及時予以轉讓,逾期未轉讓的,任期內限制交易。限制股權交易的,在本人不擔任上述職務一年后解除限制。

   國有企業科研人員按照合同約定薪酬,探索對聘用的國際高端科技人才、高端技能人才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市場化薪酬制度。符合條件的國有科技型企業,可採取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股權方式,或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分紅方式進行激勵。

   對符合條件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以及科技成果投資入股等實施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兼職收入不受績效工資總量限制

   科研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到企業和其他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並取得合法報酬。鼓勵科研人員公益性兼職,積極參與決策咨詢、扶貧濟困、科學普及、法律援助和學術組織等活動。兼職取得的報酬原則上歸個人。經所在單位批准,科研人員可以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等創新創業活動。兼職或離崗創業收入不受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限制。

   高校教師經所在單位批准,可開展多點教學並獲得報酬。鼓勵利用網絡平台等多種媒介,推動精品教材和課程等優質教學資源的社會共享,授課教師按照市場機制取得報酬。

(責編:章斐然、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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