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銀行獲批籌建 民營銀行股權不穩藏隱憂

新安銀行獲批籌建 民營銀行股權不穩藏隱憂
張漫游
隨著第二批民營銀行開閘,審批工作進入常態化,今年第四家獲批民營銀行浮出水面。近日,銀監會批復同意在安徽省合肥市籌建安徽新安銀行,安徽地區迎來首家民營銀行。
某參與民營銀行輔導工作的人士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民營銀行按照“成熟一家,設立一家,不一哄而起”的原則設立,理論上在整體數量以及地域上沒有過多限制,但會優先考慮向民營銀行無覆蓋的地域上設立。
然而民營銀行在成立過程中並非一帆風順,如存在高管臨時退出、股東股權不穩固的情況,監管部門亦對此種情況進行了提示。
搶位今年第四家獲批民營銀行
近日,中關村銀行作為籌建中的北京首家民營銀行,公布了股東架構,業內人紛紛猜測,該行將成為今年第四家批復籌建的民營銀行。
然而,記者注意到,在11月7日,安徽新安銀行已經獲得銀監會籌建批准,正式成為《關於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49號)出台以后全國第四家獲批籌建的民營銀行。
此前,今年已批復籌建的3家民營銀行分別為重慶富民銀行、四川希望銀行和湖南三湘銀行。今年9月,在2016年城商行年會上,銀監會主席尚福林也曾表示,今年申請的民營銀行中,已有14家完成論証。
據了解,安徽新安銀行由安徽省南翔貿易(集團)有限公司、合肥華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金彩牛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安徽中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安徽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安徽省內民營企業共同發起組建,作為法人銀行,其注冊總資本為20億元。
日前,新安銀行相關負責人公開披露道,新安銀行將利用安徽民營資本經營管理的特點,制定切實可行、具有自身特色的經營方針,同現有銀行機構細分市場,實行差異化競爭﹔在區域上,新安銀行作為安徽本土起家的民營銀行,將立足合肥、輻射全省,面向安徽省內優質中小微、科技創新型企業和廣大居民。據悉,新安銀行將面向文化、健康、醫療等逆周期、穩增長、廣前景的民生類企業,做好“供應鏈金融”﹔在消費金融上,會與居民消費升級相適應,面向省內優質個人客戶。
記者注意到,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此前發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公布的2015年工作總結和2016年工作安排》內容指出,與新安銀行的籌建方案同時遞交到銀監會的,還有蕪湖市大江銀行,但截至目前,這一民營銀行還未有進展。
上述參與民營銀行輔導工作人士認為,今年幾家民營銀行陸續獲批,意味著民營銀行的設立常態化,由於監管部門曾表態,民營銀行將按照“成熟一家,設立一家,不一哄而起”的原則設立,理論上在整體數量以及地域上不會有更多的限制,但會優先考慮向民營銀行無覆蓋的地域、不發達地區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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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全國民營銀行核名情況來看,民營企業對民營銀行申請的熱情是持續高漲的。但是盡管監管放開民營銀行設立資格,要順利獲得民營銀行牌照依然不易。
如民營銀行在籌建過程中,會出現參股股東中途退出籌備工作的情況。某參與設立民營銀行人士告訴記者,這種情況已不罕見。“面對這種情況,在籌銀行主要有兩種應對方法:一種是另覓新股東,另一種是更改銀行的注冊資本。如果調節了注冊資本,對銀行申報設立進程影響較小﹔如果引入了新的股東,則需要重新盡調、論証,尤其是在申報階段加入新股東,可能會影響申報進度。”該參與設立民營銀行人士如是說。
民營銀行籌建申請輔導咨詢機構中商產業研究院教授袁健告訴記者,在設立民營銀行的過程中,會存在企業退出的情況,原因有很多,包括參股企業本身遇到負面事件,或涉訴﹔抑或自身財務報表不合規﹔且民營企業都想在銀行中擁有話語權,但企業與企業之間合作不融洽,股東之間出現矛盾,也會導致企業退出。
銀監會副主席曹宇在2016年城商行年會上曾表示,民營銀行也存在表外風險和股權不穩定現象。他曾介紹道,有的民營銀行股東短期入股后即出售銀行股權,有的股東在銀行獲批后立即轉讓股權,改變民營企業屬性,有的股東面臨司法糾紛,存在強制拍賣執行銀行股權的隱患。曹宇提示要加強股東管理,提高股權穩定性。
袁健表示,監管部門對民營銀行發起人自身的要求較高,不僅對企業總資產、淨資產要求高,而且對企業的主營業務、社會信譽等多方面也有要求,並且還需要評估企業的實際控制人的情況,因此企業應結合自身的經濟實力、發展需要,理性對待民營銀行的申報。若不符合民營銀行申報的基本條件,前期的諸多工作即使做了也是沒有用的。
“具備雄厚經濟實力與良好社會影響的民營企業,結合企業業務發展與戰略規劃,找准市場定位,設立具有特色的民營銀行,通過經營銀行可以將多年來積累的資產或資本投資到不同的行業中,分散因部分行業、產業周期帶來的經營風險﹔同時也可以提升公司的信用、影響力和知名度。”袁健提醒道,銀行經營同樣存在風險。
袁健告訴記者,在企業參與設立民營銀行入前,首先要了解清楚政策,很多要參與民營銀行的企業,沒有對政策進行研判,不了解自己所在行業是否符合監管要求,存在腦袋一熱便參股的情況,后來又因為自身資質問題而被迫退出﹔其次要摸清自己的家底,了解自身的財務狀況、財務指標是否符合監管要求﹔第三,要能找到合適的且高質量的發起股東作為合作伙伴。
袁健表示,該研究院在輔導民營銀行開展籌建工作時,對發起人籌建銀行資格進行診斷,確定合格的發起人,這是所有工作的起點﹔同時,他們還會與發起人、當地銀監局金融辦等主管部門充分溝通,對當地的經濟、政策、業態、產業等進行梳理,明確擬設立銀行的可行性、必要性,戰略定位及發展規劃﹔與發起人及股東充分溝通,明確銀行的業務模式和特色,銀行的治理結構﹔該研究院還會對銀行的風險進行充分揭示,明確風險處置預案與“生前遺囑”和籌建方案等,根據銀監會的審批要點做好各種規范工作,包括發起人各項材料的規范和各種行為的規范。
另外,在籌備期間民營銀行也存在高層管理人員更換的情況,某民營銀行高管認為,這是一個雙向選擇的過程,出現中途退出也屬於正常現象,再由發起股東重新推選,向監管部門申報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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