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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食鹽行業法規征求意見 修訂達50余處

2016年12月11日08:12 |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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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12月9日發布了《食鹽專營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和《鹽業管理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據記者統計,與現行《食鹽專營辦法》和《鹽業管理條例》相比,兩份征求意見稿增刪、修改的條目共計達50余處,幾乎每一條目均有修改。

《鹽業管理條例》和《食鹽專營辦法》是國務院分別於1990年3月和1996年5月頒布的,為我國建立了以食鹽專營制度為核心的鹽業管理體制,對促進鹽業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隨著社會發展和改革的深入,20多年前的頒布的這兩套法規在監管中的不足日益顯現。

2016年4月,國務院印發了《鹽業體制改革方案》,明確了完善監管體制、改革食鹽生產批發區域限制、改革政府定價機制和工業鹽運銷管理、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加強科學補碘等改革任務。工信部依據方案的要求,開展了鹽業管理法規修訂工作,歷時七個月,起草了《食鹽專營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和《鹽業管理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

根據國務院鹽改方案的精神,《食鹽專營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對七大內容進行了修訂——完善了食鹽監管體制、完善食鹽生產批發專營管理、強化食鹽安全管理、保障食鹽供應、建立食鹽信用管理制度、刪除了不適應改革要求的內容、加大處罰力度。

《鹽業管理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則著眼於完善鹽業管理體制、完善工業鹽運銷管理、刪除與鹽業發展和改革不一致的規定、與《食鹽專營辦法》等法規做好制度銜接。

修訂意見稿突出了食鹽“安全”

食鹽是日常生活必需品,關系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在業內人士看來,本次征求意見稿中突出了食鹽的安全性保障。

中國鹽業總公司董事會辦公室(研究室)主任范志在接受人民網採訪時表示,此次《食鹽專營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確保了食鹽的兩個“安全”——食鹽的質量安全和食鹽的供應安全。具體來說,意見稿明確了質量監管主體,即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負責食鹽專營工作﹔在食鹽生產方面,意見稿中保留了生產和批發企業的准入制度,並且完善了管理制度﹔引入信用管理制度,對違法行為懲戒力度遠大於現行辦法﹔另外,為了保証食鹽的供應,意見稿規定了企業食鹽儲備的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

賽迪研究院消費品工業研究所蔣國策博士也提到,保障食鹽安全的精神在本次意見稿中特別有所體現:“意見稿對食鹽安全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未來老百姓用鹽將會更加安全、放心。”

普通食鹽價格近期或穩中有降

“鹽改之后,短期內我預計基礎食鹽產品的價格應該是穩中有降的。”范志表示,從食鹽供應的角度看,鹽改之后,食鹽行業更加市場化,市場供應主體相應增加,生產能力充足,食鹽生產供應是沒有問題的﹔另外,兩份意見稿中對食鹽儲備細化安排,對“老少邊窮”地區也有制度保障用鹽安全,所以,普通食鹽產品的供給是充足的,普通食用鹽產品近期應該是穩中有降。

他還提到,引入市場競爭后,生產企業為了滿足不同層次的需求,將會不斷推出高附加值產品,豐富產品品種,給消費者更多選擇。因此,消費者或將在市場上購買到更多樣化的食鹽產品,價格自然也會多樣化。

食鹽企業競爭力將有所提升

食鹽領域是生產和批發都是許可証管理,不少人對食鹽專營和壟斷要劃一個等號。事實上,目前食鹽的生產企業不允許進入流通環節,流通則是由各省的鹽業公司進行。

蔣國策認為,本次法規修訂之后,引入了競爭機制,對產業來說有兩個突出亮點,一個是允許生產企業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原有的批發企業也引入競爭機制,另一個就是可以讓省級鹽業公司跨省經營,激勵鹽業企業跨區域經營,促進市場資源進行有效配置,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

在加強監管的同時,鹽改方案也將促進整個鹽業結構性調整、供給側改革,進而推動整個企業的兼並重組。同時,在供給產品上,滿足不同消費者需求。

(責編:楊曦、楊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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