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共享單車的不當行為該負什麼法律責任

隨著共享單車熱度的不斷升溫,摩拜(小桔車)、ofo(小黃車)等不同品牌的單車幾乎遍布街頭巷尾。共享單車不僅解決了公共交通體系長期以來“最后一公裡”接駁的難題,更起到了緩解道路擁堵、減少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綠色出行的重要作用。但是,因為部分人對公共事務缺乏基本的自律,加之共享單車的興起侵犯了某些人的可得利益,共享單車的亂停亂放、私佔、損毀等問題頻發。這些社會問題不單關乎道德,更觸及了法律的界限。現就上述現象進行簡要的法律分析,並解讀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
共享單車亂停放可罰
共享單車受到廣泛歡迎的原因之一就在於其使用的便利,具體表現包括共享單車是無樁停放,但這也間接帶來了目前共享單車被詬病最多的問題——違法佔道、亂停亂放。
前不久,北京市門頭溝區近百輛共享單車因不當停放等原因被集中收繳至特定區域,事件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后經過多方協商這些單車被運營商取回並重新投入使用。
近日,朝陽區龍源創意文化園內也被發現有近300輛共享單車被集中停放在一處小院內,據園區負責人表示,共享單車被扣都是因為在園區內違章停放,或影響了正常的道路通行。園區曾約談摩拜和ofo的相關負責人,后摩拜派專人在院內巡視,而被扣的單車也陸續被運走。
單車被清理、收繳的現象並不隻在北京發生,上海、深圳等城市也發生過類似情形,原因還是亂擺亂放,影響公共秩序。
上述隨意停放共享單車的行為,很難歸結到運營商身上,基本都是因為使用者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把單車停放在指定的地點所致。此種缺乏自律、為圖省事亂停車的使用者,對共享單車亂停放的行為,公安機關可適用相關行政法規對隨意停放單車的個人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同時,考慮到使用者停放單車的位置,以及停放時的主觀想法,是基於故意還是疏忽大意等情況,也可通過刑法中的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予以規制。
私佔共享單車可罰可判
私佔,即私自佔有,主要表現是為了方便使用,以上鎖、藏匿等方式將單車據為己有。從文義解釋來看,共享單車所共享的並非單車的所有權,所有權理應歸於單車的運營商,共享的僅僅是使用權,且這種使用是一種臨時的租用,使用者只是短時間內租賃單車的人,因此更加無權去隨意處分單車。
2017年2月中旬,北京西城公安分局福綏境派出所的民警在巡邏過程中發現一家底商門前停放的共享單車被人私自上了鎖,民警便在隨后幾天的巡邏中多留了心。偶然發現一名女子騎行ofo共享單車到店后,便用自己的鎖將單車鎖在門口。待女子要騎車離開時,民警將其攔住。經調查發現該女子就是店鋪的老板,公安機關因該女子的私佔行為對其處以5天的行政拘留。
無獨有偶,2月下旬,北京火箭軍總醫院的兩名護士也因私自給共享單車上鎖、想要一直據為己用,而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5日。
可以看出,上述私佔行為均系使用者給共享單車私自上鎖、非法佔有,但使用者自己也因此喪失了收回押金的權利。但凡注冊過共享單車的都應當知道,使用單車之前必須向運營商先交納一定的押金,摩拜單車的押金為299元,ofo單車的押金為99元。使用者以單純使用為目的上鎖行為,在性質上難以被認定為盜竊,從財物數額上亦不太可能被定性為侵佔罪(侵佔罪的數額起點為5000元至10000元以上,具體數字根據各省級經濟狀況自行規定),但根據租賃合同相對性的原則,在使用者一直保持使用單車的情況下,運營商可以不退還其相應的押金。同時,上鎖的行為也導致其他使用者無法使用該單車,侵犯了經營商的財產權益,因此在經營商主張權利的情況下,使用者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考慮到共享單車的公共屬性,私佔行為會對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經營商的經營管理都帶來不利影響,因此在上述兩起治安案件中公安機關對使用者處以5天的行政拘留,尺度並不嚴格,可謂小懲大誡。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行為的前提都是發生在合法租賃單車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並未處在合法用車的過程中,經營商不具備以押金約束行為人的手段,對行為人的上鎖私佔行為,都可以定性為“盜竊”,輕則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如前所述),重則構成犯罪。
損毀共享單車可罰可判
本月,北京發生了首例ofo單車用戶因主動保護共享單車而受傷的事件。
市民張女士稱,其在本月10號騎行共享單車至西直門公交站台,恰逢一男一女准備使用附近的另一輛小黃車,但該車的信息被人涂改,導致該男子不能使用。於是該男子就用手拔輪胎氣門芯,用鑰匙撬車胎,並念叨:最好誰都別用了。張女士上前進行制止,但被該男士拽到身前,對其進行了毆打。幸好張女士接受醫院治療后身體並無大礙,警方目前已介入此事。
像這樣因無法使用單車、沖動損毀車輛的使用者絕不隻此一例,更有甚者,因共享單車壞了一些人的生意,所以慘遭“毒手”,扔進水溝、卸車輪、剪鏈條等現象屢見不鮮。
對於上述單純對單車進行惡意破壞的行為,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對這種行為的定性是“故意損毀公私財產”,而對此種行為的處罰則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而情節更為嚴重者,則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共享單車作為新興事物,就如此前的網約車一樣,在企業經營模式、有關部門監管、使用者素質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空白或缺位,因此更需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指導,多管齊下為共享單車的持續發展提供良性環境。對此,筆者的建議是:
一、建立共享單車行業的准入機制,嚴格審查企業資質,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將不合格、不負責任的企業從行業中剔除出去。
二、鼓勵共享單車企業將用戶的使用數據、信用數據等提交給有關部門,以完善社會個人信用體系。將共享單車亂停放、佔有、損毀等行為記入個人信用記錄。
三、未雨綢繆,從政府層面出台共享單車的法規性管理辦法,盡快啟動立法調研程序,盡早形成成文的行政法規乃至法律文件,對違規停車、損壞單車、私佔單車等不當行為都制定出更加細化和具體的操作規則。
四、建立共享單車行業聯盟,形成良性的競爭環境,設立服務維權熱線,為舉報損毀單車等不當行為提供投訴平台。
五、政府部門引領、各部門協作,對社會道德層面問題加強宣傳引導,讓使用者和非使用者都樹立起“與人方便、與己方便”的自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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