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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二審:電商擅自刪評價最高或被罰50萬

2017年11月01日08:38 | 來源:北青網-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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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電子商務法二審:電商擅自刪評價最高或被罰50萬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修正案草案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並長久不變。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

  修正案草案保留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概念。明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中分為“土地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后,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權不變。

  據了解,土地集體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是承包地處於未流轉狀態的一組權利,是兩權分離。土地集體所有權與土地承包權、土地經營權是承包地處於流轉狀態的一組權利,是三權分置。

  三權分置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透露,目前農村已有30%以上的承包農戶在流轉承包地,流轉面積4.79億畝。

  土地經營權可出租(轉包)、入股

  修正案草案賦予了第三方經營主體土地經營權,同時對土地經營權的“融資擔保”也作了規定。

  草案規定,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第三方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書面同意,並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后可以再流轉。

  草案還新增了“土地經營權可以入股從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規定。“鑒於土地經營權入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尚處於探索階段,實踐中的做法也不盡相同,草案隻作出原則性規定,具體可依實踐發展需要再由行政法規規定。”劉振偉說。

  草案同時規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土地經營權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第三方通過流轉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經承包方或其委托代理人書面同意,可以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

  連續三年棄耕拋荒可收回承包地

  如何確保實行“三權分置”后不改變農地用途?修正案草案明確,承包方連續兩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費用,用於土地耕作,連續三年以上棄耕拋荒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發包。

  同時明確,土地經營權流轉后第三方擅自改變承包地農業用途、棄耕拋荒兩年以上、給承包地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破壞承包地生態環境的,發包方或承包方有權要求終止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收回土地經營權。

  農轉非仍可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

  現行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修正案草案刪除了上述條款。

  草案明確,維護進城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經營權,由農民選擇而不代替農民選擇。

  承包方全家遷入城鎮落戶,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支持引導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讓土地承包權益。

  電子商務法

  對侵犯知識產權的應刪除或終止交易

  10月31日,電子商務法草案二審。與2016年12月亮相的初審稿相比,二審稿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平台經營者的義務與責任做了補充和完善。草案二審稿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侵害消費者知情權。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擅自刪除消費者評價,可以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處10萬元以上50萬以下的罰款。

  不得虛假宣傳虛構交易編造評價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強化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平台經營者的義務規范。

  二審稿新增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與電子商務經營者約定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競價排名的商品應標明“廣告”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在用戶注銷方面,草案二審稿也新增了規定。

  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明示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的方式和程序,不得對用戶信息查詢、更正、刪除以及用戶注銷設置不合理條件。

  在“顯示搜索結果”方面,草案二審稿新增規定,平台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高低等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搜索結果。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沒有顯著標明為“廣告”,依據《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平台修改協議應公開征求意見

  草案二審稿明確,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其標記為自營業務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草案二審稿新增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修改平台服務協議應當公開征求意見,並提前公示修改內容的規定。

  若未在主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未提前公示修改內容,或組織平台內經營者退出的,草案二審稿規定,“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規定,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等手段,對平台內經營者的交易、交易價格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或者向平台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

  知道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 平台應刪除

  草案二審稿進一步強化了平台經營者的知識產權保護責任。

  根據草案,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平台經營者在接到平台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通知后,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應當對損害擴大部分與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草案規定,平台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對平台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採取必要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

  監察委對所有公職人員實施監察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10月31日審議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

  和地方人大換屆緊密銜接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指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黨中央決定進行的一項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舉措。根據黨中央決策部署和2016年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作出的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改革試點工作,取得重要階段性成果,探索積累了成功經驗。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

  在今年底明年初召開的省、市、縣人民代表大會上產生監察委員會,有利於使監察體制改革與地方人大換屆工作緊密銜接,必將推動改革持續深入,實現全面從嚴治黨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有機統一。

  對所有公職人員實施監察

  草案對監察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產生、監察對象及監察委員會的職權和措施、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有關法律的規定等事項作出規定,與2016年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基本一致。

  草案規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草案規定:“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權限,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同時,決定草案規定了監察委員會履行監督、調查、處置等職責和可以採取的相關措施。

(責編:趙爽、李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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